山东证监局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狄海英、叶冬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山东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狄海英、叶冬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推荐理由:山东证监局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狄海英、叶冬林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依据证券法作出,可对照同类执业监管口径。
三类监管主体对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处理:处罚决定、纪律处分、监管措施、立案调查。
山东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狄海英、叶冬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推荐理由:山东证监局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狄海英、叶冬林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依据证券法作出,可对照同类执业监管口径。
广西证监局发布〔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方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涉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审计项目。
推荐理由:决定书列明致同所与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在特定项目审计中的分别处理,可作为同类审计风险识别的对照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