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三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2025〕3号
广西证监局发布〔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方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涉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审计项目。
推荐理由:决定书列明致同所与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在特定项目审计中的分别处理,可作为同类审计风险识别的对照样本。
三类监管主体对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处理:处罚决定、纪律处分、监管措施、立案调查。
广西证监局发布〔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方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涉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审计项目。
推荐理由:决定书列明致同所与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在特定项目审计中的分别处理,可作为同类审计风险识别的对照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