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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会计雅苑 · 审计热点微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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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微信公众号 会计雅苑 的文章，由 Mac mini 抓取后静态发布</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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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uildDate>Tue, 06 Oct 2026 09:00:01 +08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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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信永中和：人才培养提升为最核心的战略工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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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2 Oct 2026 10:17: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信永中和：人才培养提升为最核心的战略工程</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信永中和微信公众号，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转型跨越，笃行致远！9月28日至29日，2026年信永中和合伙人大会在合肥召开。信永中和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国际董事局主席张克，信永中和联合创始合伙人、研究院院长叶韶勋，集团董事长李晓英、总裁宋朝学、首席合伙人谭小青等，与来自集团总分部的400余位合伙人齐聚合肥，回顾奋斗历程，谋划发展蓝图。</p>
<p>9月28日上午大会开幕，合肥分部总经理刘义作为东道主致辞，介绍了合肥的城市风貌，并对莅临会议的各位合伙人表示热烈欢迎。</p>
<p>谭小青主持开幕式。李晓英介绍新加入合伙人情况：共23人，其中审计3人、咨询8人、造价10人、税务2人。她对新合伙人表示欢迎，期望新老合伙人共同成长，为集团发展注入活力。</p>
<p>张克发表讲话</p>
<p>在管委会邀请下，张克发表讲话。他回顾了信永中和的发展历程，包括党和政府信赖、行业地位、多项荣誉等，在一体化、国际化、高端能力建设、工程管理、H股市场等方面取得的辉煌成就，以及在税务、管理咨询方面取得的长足进步。面对行业深度调整，张克研判形势并指出，信永中和完善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奠定了应对风险的坚实基础。全体合伙人要坚定信心、心怀敬畏，坚守诚信与质量底线，以主动变革和务实担当破解深层次发展难题，秉持发展中国自主专业服务品牌的初心，在服务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进程中，持续提升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p>
<p>李晓英做主题报告</p>
<p>受管委会委托，李晓英做题为《挑战·转型·跨越》的主题报告，回望发展初心，直面行业挑战，认为监管、竞争、客户、AI、人才等压力相互叠加，转型是必经路径，终极目标是以变革破局，以专业立势，以战略致远。她指出，要实现作业模式、价值模式、人才模式、经营模式四个维度彻底重构，实现作业效率、专业价值、团队能力、风控质量、战略格局五个维度的质效跨越，并对全体合伙人提出四点要求：做认知超前的先行者、做质量底线的守护者、做团队成长的引领者、做战略落地的担当者。</p>
<p>李晓英强调，全体合伙人要以无惧挑战的勇气、坚决转型的定力、全力跨越的魄力，稳底盘、强变革、提质效、拓增量，推动信永中和从稳健发展，走向高质量、高价值、高格局的全新跨越。</p>
<p>宋朝学做经营工作报告</p>
<p>受管委会委托，宋朝学做题为《承势笃行 以信致远》的经营工作报告。报告从7个方面，回顾了信永中和45年发展历程，分析了国内外形势、行业趋势及挑战，部署了下一步工作。</p>
<p>宋朝学指出，信永中和自1981年成立以来，45载栉风沐雨，始终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需求为己任，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一路走来，从一棵幼苗长成参天大树，从一个服务团队发展为行业内的领军者，其成功得益于正确的战略方向、一体化管理和国际化布局。目前，行业面临技术变革、监管趋严、同质化竞争、人才流失、成本刚性上涨等多重挑战；但同时，国家层面正大力推动专业服务业，特别是会计、审计等关键性服务业的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为机构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p>
<p>上财年，信永中和以党建为引领，夯实向创新要动能、非审计板块突破、市场能力建设、数字突围、国际网络建设和国际业务增长六大基石，初心如磐，基业日新，交出了一份合格的答卷。但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在质量、市场、人才、管理等方面还需要持续优化、调整。新财年的工作重心是：守住生命线、打开增长极、降本增效、创新与人才换代、向内育才、规划落地与执行。要做到“短板不回避，难题不拖延，定策即落实，令出即出征”。</p>
<p>宋朝学强调：45年，我们用信任垒起长城；新的财年，我们用实干再赴山海。目标已锚定，蓝图已绘就。紧盯预算任务不放松，以确定的努力赢得不确定的市场。</p>
<p>谭小青做主题报告</p>
<p>受管委会委托，谭小青做《锚定航向 重塑内核》的主题报告，分析了行业正经历的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强调要以创新重塑核心竞争力，并提出四个方面的路径：通过统一治理、资源调配和质量管控，应对新法严监管要求；通过内部变革，推进组织重构，实现提质增效；通过重点布局非审业务，如破产重整、全量数据审计、穿透式监管和ESG服务，实现价值升级；通过人才驱动，实现高质量发展。</p>
<p>谭小青强调，投资人才，就是投资行业未来；敬畏法治，方能行稳致远。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投入、更耐心的等待，把人才培养提升为信永中和最核心的战略工程，厚植核心竞争力。</p>
<p>委员会主席述职（自动轮播）</p>
<p>集团财务委员会副主席邵立新、人力资源委员会副主席张昆、业务发展委员会主席傅世青/副主席马传军、公共事务委员会主席颜凡清、信息化发展委员会主席魏勇、机构发展委员会主席郝先经、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王仁平、研发创新委员会主席汪洋，以及金融业务发展委员会主席罗玉成代表各委员会分别述职。</p>
<p>四大板块做工作报告（自动轮播）</p>
<p>审计执委会副主席詹军、工程管理执委会总经理吴少山、管理咨询执委会主席刘景伟、税务执委会总经理庞永刚分别代表各业务板块做工作报告。</p>
<p>张韶峰做主题分享</p>
<p>9月29日上午，大会邀请百融智能创始人兼CEO张韶峰做题为《AI变革专业服务》的分享。他从AI与资本共同驱动专业服务变革、百融在硅基员工时代的组织和运营实践、以百融百鉴为例实现AI驱动全球专业服务平台等三方面，介绍了AI重塑产业运营模式的探索，指出AI变革最核心的是生产要素重构，实现从碳碳协同到碳硅协同，硅碳共治、智成其事。</p>
<p>田川做主题分享</p>
<p>高级经理田川做《AI审计：从工具应用走向作业模式与组织变革》分享。他从行业影响、信永中和行动、项目成效、合伙人责任四个方面，回答了“事务所如何把专业经验转化为可复用的作业能力和组织能力”之问，提出“让AI承担可标准化的劳动，让审计师承担责任与判断”的观点，做出“对合伙人而言，这不是一次技术选型，而是下一阶段组织能力建设”的判断。</p>
<p>颁奖及表彰仪式（自动轮播）</p>
<p>大会对25/26财年优秀分部、板块进行评选与表彰。成都分部、北京税务板块、深圳分部、北京工程管理板块获优秀机构奖，广州分部获发展进步奖。张克、叶韶勋、李晓英、谭小青分别颁奖，相关分部总经理、板块负责人代表领奖。</p>
<p>大会举行新一届集团管委会成员选举，监事长张克主持。经现场投票，选举并公布了当选人员名单。举行了监事会成员补选，经现场举手表决，通过了补选人员名单。</p>
<p>合伙人荣退感谢仪式（自动轮播）</p>
<p>李晓英主持合伙人退休仪式。此次退休的合伙人共14人，大会展示了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瞬间，并向所有带领信永中和，所有为信永中和发展、壮大做出贡献的合伙人们表示最真挚、最热烈的感谢和敬意！张克、叶韶勋、宋朝学、谭小青分别为退休合伙人颁发纪念奖牌和纪念品。荣退合伙人发表感言，感谢信永中和平台、领导的支持和关爱，各位同事同仁的帮扶和协同，祝愿信永中和基业长青、再创辉煌。</p>
<p>各板块会议</p>
<p>大会还安排四大板块会议。各板块参会合伙人结合大会报告，进行了深入交流和充分讨论，为实现新财年工作部署和下一阶段发展规划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此外，大会还安排了新合伙人培训等议程。</p>
<p>下一年度合伙人大会举办地选举</p>
<p>大会经投票，决定2027年合伙人大会在武汉举办。</p>
<p>李晓英做大会总结</p>
<p>李晓英做大会总结。她以“追风赶月莫停留，平芜尽处是春山”与诸位共勉——征途未有穷期，前景恰是春山。她强调，全员要以更强的凝聚力、舍我其谁的决心、迎难而上的勇气，奋力再攀信永中和发展新高峰！</p>
<p>会议现场（照片轮播）</p>]]></content:encode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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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2026-2028年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中标候选人</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847&amp;idx=1&amp;sn=d65a0232c1fa7f0aecde346b5b92e6f3&amp;chksm=89dbdafa66c3e88aa280999a601e7012e68a417394b2e844d2c3e7b0f2fda158c863b22d9b9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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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1 Oct 2026 09:30: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2026-2028年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中标候选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招标网，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标段一中标候选人</p>
<p>招标项目名称：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招标</p>
<p>项目编号：GWGS2026-GKZB-FW-005</p>
<p>标段/包名称：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招标1标段</p>
<p>公示开始时间：2026-09-30 17:00:00</p>
<p>公示结束时间：2026-10-08 23:59:59</p>
<p>第一中标候选人</p>
<p>中标候选人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服务期：服务期限为2026年度至2028年度，有效期3年。</p>
<p>投标报价(单位)(含税价)：11,632,228.40 （元）</p>
<p>项目负责人姓名：汪丽君</p>
<p>第二中标候选人</p>
<p>中标候选人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服务期：服务期限为2026年度至2028年度，有效期3年（服务期）。</p>
<p>投标报价(单位)(含税价)：11,986,717.00 （元）</p>
<p>项目负责人姓名：刘志增</p>
<p>第三中标候选人</p>
<p>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服务期：服务期限为2026年度至2028年度 ，有效期3年。</p>
<p>投标报价(单位)(含税价)：11,680,000.00 （元）</p>
<p>项目负责人姓名：李萍萍</p>
<p>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标段二中标候选人</p>
<p>招标项目名称：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招标</p>
<p>项目编号：GWGS2026-GKZB-FW-005</p>
<p>标段/包名称：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招标2标段</p>
<p>公示开始时间：2026-09-30 17:00:00</p>
<p>公示结束时间：2026-10-08 23:59:59</p>
<p>第一中标候选人</p>
<p>中标候选人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服务期：服务期限为2026年度至2028年度，有效期3年。</p>
<p>投标报价(单位)(含税价)：5,819,491.00 （元）</p>
<p>项目负责人姓名：刘志增</p>
<p>第二中标候选人</p>
<p>中标候选人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服务期：服务期限为2026年度至2028年度，有效期3年（服务期）。</p>
<p>投标报价(单位)(含税价)：5,560,000.00 （元）</p>
<p>项目负责人姓名：金敬玉</p>
<p>第三中标候选人</p>
<p>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服务期：服务期限为2026年度至2028年度 ，有效期3年。</p>
<p>投标报价(单位)(含税价)：5,500,000.00 （元）</p>
<p>项目负责人姓名：李萍萍</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罚没2902万！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收行政处罚决定书！</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841&amp;idx=1&amp;sn=c31302745eb2845513608680077b17c5&amp;chksm=895ba031b417c71e90e90d5eff5724a500101678c776286691577cc02141d882c7f52c4ec4a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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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30 Sep 2026 19:12: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罚没2902万！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收行政处罚决定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辽宁证监局，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当事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p>
<p>付\*，男，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2019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p>
<p>王\*，女，沈阳化工2021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p>
<p>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毕马威所就沈阳化工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毕马威所、付\<em>、王\</em>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p>
<p>经查明，毕马威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p>
<p>一、毕马威所为沈阳化工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2018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p>
<p>经另案查明，沈阳化工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并存在延迟确认存货情形，导致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至2020年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虚减存货，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虚减利润总额、虚增存货。</p>
<p>毕马威所为沈阳化工2018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725.5万元（不含增值税）。毕马威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付\<em>为沈阳化工2019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em>为沈阳化工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p>
<p>二、毕马威所在沈阳化工2018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p>
<p>（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p>
<p>一是在2018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未充分了解沈阳蜡化原油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控制活动，底稿中描述的原油采购模式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原油入库流程相关控制的描述滞后于原油存货确认时点，且未充分识别并评价相关控制活动是否设计有效。二是在2018年、2020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针对沈阳蜡化原油的采购与付款穿行测试，未获取能够证明原油采购数量及到货时间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恰当设计并执行穿行测试。</p>
<p>毕马威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p>
<p>（二）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p>
<p>在2018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未恰当评价沈阳蜡化管理层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未获取沈阳蜡化《物资盘点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访谈程序中有关盘点部门情况与其获取的罐区盘点表人员签字情况存在的差异，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p>
<p>毕马威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p>
<p>（三）存货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存在缺陷</p>
<p>一是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执行沈阳蜡化存货截止性测试未恰当抽取测试样本。二是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执行沈阳蜡化存货截止性测试时，针对原油存货相关样本未获取有关存货确认时点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p>
<p>毕马威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p>
<p>（四）未准确评价2020年度部分原油货权归属的适当性</p>
<p>沈阳蜡化对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部分原油，在临近2020年资产负债表日推迟确认存货，并认为该部分原油货权属于交易对手方以外的第三方某贸易公司。毕马威所在2020年年报审计中，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该部分原油货权归属未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职业判断，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p>
<p>毕马威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p>
<p>（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p>
<p>一是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沈阳蜡化相关原油供应商回函的预付账款余额与函证不符，且回函所附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上记载“货到付款”，毕马威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二是在2020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对某贸易公司执行函证程序时，未核实函证收件人身份，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三是在2021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对某码头公司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关注回函格式与发函格式不一致，且回函未加盖公章而是加盖部门印章的异常情况，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p>
<p>毕马威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p>
<p>上述违法事实，有毕马威所出具的沈阳化工及沈阳蜡化2018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报告、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报、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业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p>
<p>我局认为，毕马威所作为沈阳化工2018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毕马威所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付\<em>是沈阳化工2019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王\</em>是沈阳化工2021年度审计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当事人毕马威所、付\<em>、王\</em>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已实施了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程序，存在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业务收入认定不准确，处罚幅度过重等意见。毕马威所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付\<em>、王\</em>请求不予处罚。</p>
<p>经复核，我局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做到勤勉尽责，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存在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案案涉业务收入认定准确，已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等因素，量罚适当。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p>
<p>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p>
<p>一、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25.5万元，并处以2,176.5万元罚款。</p>
<p>二、对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p>
<p>三、对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p>
<p>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p>
<p>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p>
<p>2026年9月24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修改、增设、删除、细化、完善部分会计科目内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836&amp;idx=1&amp;sn=a40505e649d6cf5747d6fea70baf0176&amp;chksm=89be5972323e8b0f006c44394c6ca4636b5fba5c585f0ecc2fdcc5b5e5f3d5427a47811cc87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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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30 Sep 2026 16:18: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修改、增设、删除、细化、完善部分会计科目内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财政部，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h3>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3>
<p>财办会〔2026〕35号</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p>
<p>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统一会计实务，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并做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实施配套工作，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p>
<p>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穆杨杨俊华</p>
<p>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p>
<p>联系电话：010-68554526010-68554908</p>
<p>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p>
<p>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p>
<p>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
<p>财政部办公厅</p>
<p>2026年9月28日</p>
<p>178页完整PDF版本点击“阅读原文”下载</p>
<p>主要修改内容：</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容诚专业分享 | 简析《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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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9 Sep 2026 09:25: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容诚专业分享 | 简析《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容诚，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第22号征求意见稿</p>
<p>2026年9月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征求&lt;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gt;意见的函》（财办会\[2026\]3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1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1日。</p>
<p><strong>解释第21号共八项内容</strong>，其中：</p>
<p>| \_ | <strong>前三项</strong>分别是解决新《公司法》下“公积金弥补亏损”衍生的未决实务问题，子公司“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特色内容）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以及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大宗商品的会计处理（与国际财务报表准则（IFRS）的趋同问题），该三项内容可以概括为实务迫切需要的“补丁”，<strong>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strong> |</p>
<p>| --- | --- |</p>
<p>| \_ | <strong>后五项</strong>属于配合财政部2026年7月24日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的实施，为做好新列报准则与其他准则的衔接而作出的细化指导，该五项内容可以理解为新列报准则的“配套件”，<strong>随首次执行新列报准则同步执行。</strong> |</p>
<p>一</p>
<p><strong>关于企业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strong></p>
<p>自新《公司法》将资本公积（仅限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纳入弥补亏损范围以及《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就公积金（含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财务处理发布之后，企业集团内母公司或子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清晰明确，但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问题，实务中仍存在较大分歧。</p>
<p><strong>例如</strong></p>
<ul>
<li>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公积金补亏，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体现？</li>
</ul>
<ul>
<li>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公积金小于补亏金额时能否为负数？</li>
</ul>
<ul>
<li>子公司公积金补亏是否也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li>
</ul>
<p>解释第21号分别从<strong>个别财务报表</strong>和<strong>合并财务报表</strong>两个层面作出规定，其中，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相关规定属于现行准则框架下的常规处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子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也相对简单，即只需要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作出相应会计处理即可，无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针对子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结果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之间进行重新调整。</p>
<p>相对复杂的是母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该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p>
<p>| \_ | 一是<strong>母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strong>，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体现母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结果，即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针对母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结果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之间进行重新调整。 同时，由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公积金金额可能小于母公司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金额，解释第21号明确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可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冲减至零为限，即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公积金不得因弥补亏损出现负数。 |</p>
<p>| --- | --- |</p>
<p>| \_ | 二是<strong>如果存在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同时补亏，或者仅以其中一项补亏的</strong>，应当分类对应、不得交叉。母公司以盈余公积补亏的，只能在合并财务报表“盈余公积”项目中体现；母公司以资本公积补亏的，只能在合并财务报表“资本公积”项目中体现。两者不能跨项目混用。 <strong>例如</strong> 不得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来体现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经盈余公积补亏的结果。 |</p>
<p>| \_ | 三是<strong>如果补亏当年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全额体现母公司以公积金补亏的结果</strong>，那么以后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可用于补亏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增加时，应按前述原则补充调整以前年度未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全额体现的母公司公积金补亏的影响，即可用以后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新增的公积金递延补足以前年度未体现的母公司公积金补亏的影响。 |</p>
<p><strong>二</strong></p>
<p><strong>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提取的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strong></p>
<p><strong>“专项储备”项目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特色项目”</strong>，反映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专项储备”属于权益性质，子公司计提的专项储备不能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所有者权益抵销而不复存在。</p>
<p>换言之，母公司“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同时调减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p>
<p>实务中，子公司提取的专项储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应用指南汇编》）已有明确，但母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时，合并财务报表中原予以恢复的子公司的专项储备如何处理尚未明确。</p>
<p>基于此，解释第21号在明确《应用指南汇编》相关规定的同时，还<strong>进一步细化指导</strong>，要求“母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原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的子公司的专项储备余额应当结转至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未分配利润）”。</p>
<p><strong>三</strong></p>
<p><strong>关于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大宗商品的会计处理</strong></p>
<p>大宗商品交易商、经纪商持有大宗商品的目的，是为了<strong>短期买卖并赚取价差，而非用于生产耗用的</strong>。</p>
<p>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其持有的大宗商品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后续计量。</p>
<p>实务中，<strong>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通常会同时开展现货和期货端业务</strong>，期货端业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现货端则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二者计量基础不同，容易形成会计错配，并可能与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业绩考核和风险管理口径产生脱节。</p>
<p>由于<strong>大宗商品本身不属于金融资产</strong>，不能直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比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但《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允许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对其存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进行后续计量。</p>
<p>为满足实务需要，<strong>解释第21号引入国际会计准则这一会计政策选择权，并作出明确界定</strong>：适用主体是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买进或卖出大宗商品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此类业务业绩评价和风险管理的企业），对象是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大宗商品（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为短期内出售并从价格波动或买卖差价中获利而购入的大宗商品），且首次执行时会计政策一次选定、一致应用、后续不得撤销。</p>
<p>还需要注意的是，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作为代理人买进或卖出的大宗商品不属于存货的，不适用存货准则和解释第21号之规定。</p>
<p><strong>四</strong></p>
<p><strong>关于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strong></p>
<p>本问题属于<strong>新列报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衔接</strong>的问题。</p>
<p>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通常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但针对“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类似主体”，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设置了例外安排：该类主体在初始确认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时，可以选择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采用权益法核算。</p>
<p>需要强调的是，新列报准则要求企业识别是否将“投资于新列报准则第四十条的特定资产”作为其从事的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并且规定与该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相关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但权益法核算的投资除外。第四十六条：“……。（一）企业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且未采用权益法核算该投资的，应当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应当始终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p>
<p>也就是说，<strong>即使企业“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但如果企业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就只能分类为投资类别。</strong>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明确界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类似主体”的范围，并且考虑是否将“类似主体”的范围扩大，以使得那些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投资方，也可以选择对该等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不是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而能够按照新列报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未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p>
<p>此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已于2026年6月发布《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明确了对<strong>联营</strong>或<strong>合营企业投资</strong>可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主体范围，以解决IFRS18首次执行相关问题。本次解释第21号作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规定，即明确“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机构或类似主体”中的“类似主体”包括按照新列报准则第四十条规定将投资特定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同时要求应当在初始确认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针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逐项作出上述选择。</p>
<p>这一范围扩大将使得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对子公司的投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都拥有了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政策选择权。</p>
<p>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七十条，符合本问题界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类似主体”范围内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新列报准则时，可以选择将其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方法从权益法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当然，企业在作出这一会计政策选择时，需要充分评估其影响审慎决策。</p>
<p><strong>五</strong></p>
<p><strong>关于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的列报</strong></p>
<p>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虽然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但基于承租人视角，两类租赁的会计处理均要求“入表”，即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的除外）。</p>
<p>此外，《应用指南汇编》也明确指出，<strong>承租人偿还的租赁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strong></p>
<p>基于此，为澄清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分歧，即承租人因经营租赁而确认的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是否应分类为经营类别？解释第21号规定，“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承租人）在编制利润表时，应当将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分类为筹资类别。</p>
<p>其中，对于一般企业，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利息费用”项目列示；对于金融企业和保险公司，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其他筹资类费用”项目列示”。</p>
<p><strong>六</strong></p>
<p><strong>关于现金流量表的列报</strong></p>
<p><strong>（一）关于按照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strong></p>
<p>《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中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要求“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其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起点是“净利润”。由于新列报准则的利润表已经有“经营利润”合计项目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的合计金额，以该合计项目作为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起点更为合理和便利。</p>
<p>基于此，解释第21号规定，“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间接法编制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时，应当以利润表中的“经营利润”合计项目为调节起点，并单独披露对经营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p>
<p>需要强调的是，<strong>虽然新列报准则的利润表有“经营利润”合计项目，但新列报准则中“经营利润”的“经营”概念不等同于现金流量表准则中“经营活动现金”的“经营”概念。</strong></p>
<p><strong>例如</strong></p>
<p>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相关损益，属于新列报准则中的“经营利润”，但其现金流不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p>
<p>基于此，解释第21号强调调节项目“还应当包括利润表中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但相关现金流量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项目（如处置自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发生的损益等），以及相关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但损益在利润表中未分类为经营类别的项目（如所得税、终止经营利润等）”。</p>
<p><strong>（二）关于支付的股利、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的列报。</strong></p>
<p><strong>1.关于支付的股利的列报。</strong></p>
<p>企业支付股利（指现金股利，下同）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不受新列报准则影响，即仍然应当将支付的股利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p>
<p><strong>2.关于支付的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的列报。</strong></p>
<p>对于执行新列报准则且未将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其支付的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对应的现金流量仍然按现行现金流量表准则要求列报，即“应当将支付的利息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将收到的股利、利息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中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在新列报准则下的一般规定里应当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p>
<p>对于执行新列报准则且以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其投资特定资产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不相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企业可以作出选择将其分类为经营类别或筹资类别）、因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利息费用分类为筹资类别。因此，企业收到的股利、利息如果与其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相关，那么对应的现金流量的分类，就需要考虑参照新列报准则下损益类别，并与之协调一致。</p>
<p>不仅如此，由于执行新列报准则且将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其在利润表中将<strong>利息费用、股利收入、利息收入</strong>可能分别分类为一种以上的类别。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当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在现金流量表中将支付的利息、收到的股利、收到的利息分别全额划分为相关损益类别中的某一类相关活动的现金流量。</p>
<p><strong>例如</strong></p>
<p>企业在利润表中可能将利息费用部分分类为经营类别，部分分类为筹资类别，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选择将支付的利息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或全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p>
<p>解释第21号对上述相关列报原则作出规定，并要求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后不得随意变更。</p>
<p><strong>七</strong></p>
<p><strong>关于中期财务报告中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strong></p>
<p>由于新列报准则引入了<strong>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strong>，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予以“同步跟进”。</p>
<p>基于此，解释第21号规定，“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披露了与中期财务报表数据相关的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应当按照新列报准则中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要求在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p>
<p><strong>八</strong></p>
<p><strong>关于每股收益的列报</strong></p>
<p>本问题属于<strong>新列报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衔接</strong>的问题</p>
<p><strong>（一）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的每股收益。</strong></p>
<p>由于新列报准则下的利润表按照损益五分类进行列报，单独列示了“持续经营利润”和“终止经营利润”等项目，作为“配套”的“每股收益”项目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基础上也需要“适度扩容”。</p>
<p>基于此，解释第21号规定，“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持续经营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并在附注中披露相应的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等有关信息。对于执行新列报准则且终止经营利润不为零的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以及相关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等有关信息。</p>
<p><strong>（二）额外每股业绩指标。</strong></p>
<p>由于新列报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包括<strong>“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等合计项目</strong>，以及附注中引入了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要求等，解释第21号允许企业在利润表中列示上述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外，还可以（且仅可）在附注中披露额外每股业绩指标（含额外基本每股业绩指标和额外稀释每股业绩指标）。</p>
<p>但需要强调的是，<strong>额外每股业绩指标并非企业可以随意定义</strong>，解释第21号对额外每股业绩指标的分子、分母均作出限定。</p>
<p>| \_ | <strong>分子：</strong>计算额外每股业绩指标时使用的分子仅限于如下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金额： （1）按照新列报准则定义的利润表合计或总计项目，如“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等； （2）按照新列报准则定义的管理层业绩指标。 |</p>
<p>| --- | --- |</p>
<p>| \_ | <strong>分母：</strong>计算额外每股业绩指标时的分母应使用根据每股收益准则确定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p>
<p><strong>免责及版权声明</strong></p>
<p>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可视为容诚审计、税务、咨询及其他专业建议或服务，更不形成投资建议。容诚及各相关机构不对任何主体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文章版权归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有，如需转载及在转载时对内容进行任何修改，请务必在发布前获得容诚书面同意。</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腾讯WorkBuddy彻底杀疯了，不仅秒做账、报税、做报表、出分析、开发票，竟还不泄密……</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827&amp;idx=1&amp;sn=ec9a23e0be5ef40d12be2feb97a0a8b3&amp;chksm=89daaf2abe99a8a519ca19a124912d501c0be7e58191deb9dc5ef21507452df6ce7625df6bd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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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9 Sep 2026 09:25: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腾讯WorkBuddy彻底杀疯了，不仅秒做账、报税、做报表、出分析、开发票，竟还不泄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当你还在学习AI提示词的时候，殊不知它已经进化到可以直接帮你上班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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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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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
<ul>
<li>飞书多维表格接入豆包和扣子，能自动编写复杂的计算公式；</li>
</ul>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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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
<p>未来的办公形态已经变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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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艾瑞老师历经十余年大型国企财务管理历练，担任财务经理期间，对基础核算、合并报表、财务分析、全面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商业模式设计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p>
<p>曾担任某市金融与财务协会理事，并取得高级会计师、CM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重点大学会计学硕士等证书，出版四本财务畅销书。听课学员已超过10万人，学员好评不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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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某A股上市公司会计师因审计工作任务繁重、人员变动等原因辞任并提请公司尽快重新选聘！</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824&amp;idx=1&amp;sn=1209829d7daae72a0cb76da22c62f90e&amp;chksm=8947e5ccb8ffea3dd4e762336642cbe88ec24cd511493ce060f8b37a94f56802a60be4e9370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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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8 Sep 2026 21:45: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某A股上市公司会计师因审计工作任务繁重、人员变动等原因辞任并提请公司尽快重新选聘！</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2026 年 9 月 24 日，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 发来的《辞任函》 ， 中审众环因 2026 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繁重、 人员变动等原因， 不能完成公司 2026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决定正式辞任公司 2026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中审众环同时提请公司尽快安排后续审计机构选聘工作， 并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 配合做好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工作。</p>
<p>一、会计师事务所辞任的概述</p>
<p>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 com. cn） 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6-005） 。 2026 年 5 月 20 日， 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同意聘任中审众环担任公司 2026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 com. cn） 披露的《春兰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2026-008） 。</p>
<p>2026 年 9 月 24 日， 公司收到中审众环发来的《辞任函》 ， 全文如下：</p>
<p>致：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p>
<p>我所目前正在安排 2026 年度年报审计工作计划， 由于 2026 年度年审工作任务繁重、 人员变动等原因， 我所不能继续完成贵司 2026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现正式辞任贵司 202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p>
<p>请贵司尽快安排后续审计机构选聘工作， 本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 配合做好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工作。</p>
<p>特此函告， 敬请谅解。</p>
<p>二、公司应对措施</p>
<p>中审众环两年来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 在审计工作中， 恪尽职守、 诚信专业， 公司对其履职期间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 2026 年度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司正积极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并将依据沟通结果尽快完成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工作。</p>
<p>三、风险提示</p>
<p>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尽快完成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工作，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 com. cn） ，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p>
<p>四、备查文件</p>
<p>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辞任函》 。</p>
<p>特此公告。</p>
<p>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p>
<p>董 事 会</p>
<p>二○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100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业务收入排名</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811&amp;idx=1&amp;sn=5ceb7299e3443a5e064b9014901cf209&amp;chksm=89d6fc0b9a2a686f0cac2958900b0e00c13d36b146b62c3f5dee60562d1e7d24be2a46cdfd2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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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7 Sep 2026 22:38: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100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业务收入排名</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关信息》，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 100家 纳入本次排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 624.49亿元 业务收入总额合计 |</p>
<p>| --- | --- |</p>
<p>| 158.62亿元 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合计 | 25.40% 证券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p>
<p>收入分层</p>
<p>| 业务收入总额区间 | 家数 | 合计（亿元） | 占比 |</p>
<p>| --- | --- | --- | --- |</p>
<p>| 10亿元以上 | 15 | 469.21 | 75.1% |</p>
<p>| 5亿—10亿元 | 9 | 60.12 | 9.6% |</p>
<p>| 1亿—5亿元 | 32 | 81.91 | 13.1% |</p>
<p>| 5,000万—1亿元 | 12 | 8.53 | 1.4% |</p>
<p>| 1,000万—5,000万元 | 17 | 3.97 | 0.6% |</p>
<p>| 1,000万元以下 | 15 | 0.75 | 0.1% |</p>
<p>| <strong>合计</strong> | <strong>100</strong> | <strong>624.49</strong> | <strong>100.0%</strong> |</p>
<h3>数据说明</h3>
<p>本文数据来自公开披露的《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本信息表》，共100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会计师申辩称年审期间向监管部门报告上市公司财务处理违法线索应被认定为立功！监管未采纳！</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802&amp;idx=1&amp;sn=a1097b2a701ca09eadfa121399ff3ffa&amp;chksm=893571432a9f1ac7ed9c0d6e0cbdadbc18f811e163457845f076f78b2181e6e95055c7889876</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802&amp;idx=1&amp;sn=a1097b2a701ca09eadfa121399ff3ffa&amp;chksm=893571432a9f1ac7ed9c0d6e0cbdadbc18f811e163457845f076f78b2181e6e95055c7889876</guid>
<pubDate>Fri, 25 Sep 2026 21:52: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会计师申辩称年审期间向监管部门报告上市公司财务处理违法线索应被认定为立功！监管未采纳！</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陕西证监局，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中审亚太所及其代理人、孙\<em>\</em>、汪\<em>\</em>提出如下申辩意见：本案的本质是会计师关于会计准则适用的专业判断导致的结果，审计中不存在参与造假、故意违法等情形，仅存在部分程序执行和质量管理方面的不足和瑕疵，相关处理未对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信息使用的误导。应区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责任与审计机构执业责任，不能因为审计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当然认定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此外，在年报审计期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广电网络有关财务处理违法线索应被认定为立功表现。</p>
<p>经复核，证监局认为：一是关于广电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另案已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罚。本案认定中审亚太所是否勤勉尽责的标准，是其在审计过程中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等的规定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未因审计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当然认定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二是“未对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信息使用的误导”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三是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调查等情形。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向监管部门反映发现公司审计期内其他事项财务处理可能涉嫌违法并请求协助的行为属于履行自身审计职责的行为。</p>
<p>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
<p>当事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健商务大厦20层2206。</p>
<p>孙\<em>\</em>，男，1980年7月出生，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p>
<p>汪\<em>\</em>，男，1989年9月出生，广电网络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p>
<p>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审亚太所在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审亚太所、孙\<em>\</em>、汪\<em>\</em>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8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p>
<p>经查明，中审亚太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p>
<p>一、中审亚太所出具的广电网络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p>
<p>经我局另案查明，广电网络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352.1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1977.44万元的118.95%。中审亚太所为广电网络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服务实际收取费用754,716.96元。2023年4月19日，中审亚太所对广电网络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第002949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em>\</em>、汪\<em>\</em>。</p>
<p>经查，中审亚太所未勤勉尽责，实施的债务重组事项相关审计程序、质量管理控制程序存在缺陷，未发现广电网络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有关异常情况，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p>
<p>二、中审亚太所在广电网络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p>
<p>（一）债务重组事项审计程序存在缺陷</p>
<p>1.对债务重组协议签订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p>
<p>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依据相关《补充协议》，就白水债务重组事项确认投资收益1560万元。实际上该《补充协议》签订于2023年，相关债务重组收益在2022年不满足收益确认条件。中审亚太所对上述事项审计中获取的相关资料存在以下异常情形：一是交易对手方某通信公司2023年4月12日出具的《“白水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与合作集成方建设和服务项目回购价款确认函》及相关审计底稿表明2022年双方尚未签署《补充协议》；二是审计底稿中存在两份《补充协议》，且两份协议存在内容不一致、签订日期不明确等情况；三是《补充协议》未按照广电网络内部控制要求完整履行决策程序。对上述异常情况，中审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该债务重组事项归属期间予以确认。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审计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p>
<p>2.对债务重组协议是否实质履行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p>
<p>一是白水债务重组事项中，《补充协议》约定广电网络应当向某通信公司支付4150万元，某通信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广电网络提供项目的技术、服务交底。审计中，中审亚太所未检查双方义务履行情况，核查某通信公司是否完成技术、服务交底以及广电网络是否按约定付款的实质性程序均执行不到位。二是合阳债务重组事项中，根据《关于合阳县立体防控体系社会治安视频监控图像服务安装服务工程建设费用打折的承诺函》约定，广电网络在2022年10月30日前向某工程公司支付相关建设费用时，某工程公司同意债务打折。实际上，截至2022年末广电网络并未向某工程公司全额支付约定款项。该债务重组收益在2022年不满足收益确认条件。审计中，中审亚太所未按照审计计划对某工程公司实施访谈程序，获取的分析判断债务打折条款是否仍然有效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十条的规定。</p>
<p>3.函证和访谈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支持审计结论</p>
<p>一是对某通信公司实施的函证程序中，存在发函日期与审计报告日为同一天、回函时间及发件地址明显异常、回函印章与某通信公司公章不一致等情形；函证金额及报告期交易事项均未包含债务重组交易事项。二是对某工程公司实施的函证程序中，函证金额与审计认定不一致，报告期交易事项未包含债务重组交易事项，且某工程公司对询证函内容确认无误。上述函证结果不能支持中审亚太所对债务重组归属期间的认定。三是对某通信公司业务联系人的访谈记录显示，报告期内债务重组协议并未签订。中审亚太所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当，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广电网络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有关异常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年）第二十八条、《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四条，《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p>
<p>4.债务重组置入无形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p>
<p>社区警务e采通信息平台软件著作权抵债事项审计中，中审亚太所未取得报告期无形资产置入、资产负债表日广电网络拥有或控制该著作权的审计证据，未对相关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有效复核以评价其作为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p>
<p>（二）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控制程序存在缺陷</p>
<p>一是中审亚太所、签字会计师和部分项目组成员同时承接并从事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审计和半年报咨询服务业务，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真实准确记录并评估该行为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未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独立性存在缺陷。二是审计报告日（2023年4月19日）早于项目质量复核完成日（2023年4月20日），且审计底稿未留存项目质量复核底稿，项目复核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三是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未留存审计计划和重要性水平重大修改记录、未审报表等。四是业务完成阶段《与治理层的沟通函》记载内容与广电网络相关记录存在重大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20年）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年）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年）第十一条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20年）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p>
<p>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p>
<p>我局认为，中审亚太所在广电网络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孙\<em>\</em>、汪\<em>\</em>作为广电网络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对中审亚太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中审亚太所及其代理人、孙\<em>\</em>、汪\<em>\</em>提出如下申辩意见：</p>
<p>其一，关于“对债务重组协议签订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中根据相关访谈记录、债务重组回购商谈记录等，认为广电网络与某通信公司2022年已经确认了谈判结果；对《补充协议》的异常，当时广电网络、某通信公司对项目组均进行了解释；广电网络内控制度未对变更协议的审批有明确规定。</p>
<p>其二，关于“对债务重组协议是否实质履行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中执行了技术服务交底是否完成的检查程序，是否付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获取了某工程公司2022年12月出具的“让利依旧有效”的《补充说明》；未记录访谈工作不影响对该业务实质的判断。</p>
<p>其三，关于“函证和访谈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支持审计结论”。审计中基于现场亲函、疫情等因素，认为函证相关事项具有合理性；审计工作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真伪；对访谈记录保持了职业怀疑，进一步获取《合同审批流程表》后确认债务重组协议已经签订。</p>
<p>其四，关于“债务重组置入无形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中对抵债软件进行了检查，取得了相关交接凭据；广电网络与相关方的诉讼证明广电网络在2022年底已取得了软件著作权的控制权。</p>
<p>其五，关于“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控制程序存在缺陷”。第一，2022年度的半年报咨询业务项目是按照审阅项目立项，实际开展的也是广电网络编制的半年报合并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复核等工作。第二，审计报告日与实际出具日的差异，系项目组与质量复核人员存在专业分歧以及审批流程原因导致。第三，未能对合并财务报表底稿盖章，并非未取得未审财务报表。第四，广电网络留存的沟通记录与最终确定的沟通记录存在更新但是未更新。</p>
<p>其六，其他意见。本案的本质是会计师关于会计准则适用的专业判断导致的结果，审计中不存在参与造假、故意违法等情形，仅存在部分程序执行和质量管理方面的不足和瑕疵，相关处理未对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信息使用的误导。应区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责任与审计机构执业责任，不能因为审计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当然认定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此外，在年报审计期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广电网络有关财务处理违法线索应被认定为立功表现。</p>
<p>汪\<em>\</em>还提出：其一，在债务重组事项审计过程中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是恰当的，不存在重大过失。其二，关于广电网络系统性财务造假过程中的立功表现远远大于审计工作的不足。</p>
<p>综上，中审亚太所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孙\<em>\</em>、汪\<em>\</em>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p>
<p>经复核，我局认为：</p>
<p>第一，审计底稿足以表明截至2023年4月12日，某通信公司尚未与广电网络签订债务重组相关协议。同时，会计师理应关注到相关事项应履行广电网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对于《补充协议》的诸多异常，中审亚太所在审计中未进行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明显执行不到位。</p>
<p>第二，《补充协议》约定了广电网络的付款义务和某通信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交底的义务。审计中，项目组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双方实质履行了该协议，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归属期间的依据不足。此外，根据在案证据，对某工程公司2022年12月《补充说明》的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p>
<p>第三，某通信公司《询证函》的制作日期、发出日期、回函日期均为审计报告日当天（2023年4月19日）。身处西安的某通信公司联系人不具有在当日收到该《询证函》并在总部重庆完成盖章，当日现场反馈审计机构的可能性。对该《询证函》回函的异常情况，中审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针对性地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明显未勤勉尽责。申辩人提供的《合同审批流程表》与在案证据不符，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p>
<p>第四，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该无形资产在2022年末未完成交接，广电网络未实际取得该著作权的控制权。</p>
<p>第五，质量管理控制程序方面。一是独立性是审计的前提和基础，项目组提供的半年报咨询服务业务属于非鉴证类服务，且其未对该行为进行评估，独立性存在缺陷。二是申辩人关于项目质量复核的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局对其“项目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的事实认定。三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相关记录存在重大不一致等事实。上述问题均与导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债务重组事项相关，是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具体事实。</p>
<p>第六，其他事项。一是关于广电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另案已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罚。本案认定中审亚太所是否勤勉尽责的标准，是其在审计过程中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等的规定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未因审计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当然认定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二是“未对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信息使用的误导”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三是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调查等情形。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向监管部门反映发现公司审计期内其他事项财务处理可能涉嫌违法并请求协助的行为属于履行自身审计职责的行为。</p>
<p>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p>
<p>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p>
<p>一、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4,716.96元，并处以1,509,433.92元的罚款；</p>
<p>二、对孙\<em>\</em>、汪\<em>\</em>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p>
<p>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p>
<p>陕西证监局</p>
<p>2026年9月15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中兴财光华注销福建分所、南京分所执业许可</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798&amp;idx=2&amp;sn=0f881bb806df1f6140518fc4928b3663&amp;chksm=89e96c1aa62f904c47ec957495bd547b66881f496d63323888b15c9aa62490df66df81598eb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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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4 Sep 2026 17:31: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中兴财光华注销福建分所、南京分所执业许可</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招标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执业许可注销公告</p>
<p>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110102053202），向我厅报送了注销分所执业许可的备案材料。我厅于 2026年09月11日注销了该分所的执业证书。</p>
<p>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p>
<p>特此公告。</p>
<p>江苏省财政厅</p>
<p>2026年09月11日</p>
<p>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执业许可注销公告</p>
<p>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110102053502）于 2026年09月14日向我厅报送了注销分所执业许可的备案材料。我厅于 2026年09月24日注销了该分所的执业证书。</p>
<p>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二条，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p>
<p>特此公告。</p>
<p>福建省财政厅</p>
<p>2026年09月24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中国核工业集团2026-2029年度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招标公告</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788&amp;idx=2&amp;sn=24b52983d65022f0d0ee403aee55d2a8&amp;chksm=89ba386a19e38ed8326f8e698cb75462f631139c447cc295c85a71d2ffe0241a66d25b37719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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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3 Sep 2026 09:17: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中国核工业集团2026-2029年度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招标公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招标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strong>中核集团2026-2029年度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遴选一级集中采购项目（标段一）招标公告</strong></p>
<p>本次招标是招标人对向中核集团及所属单位提供经济责任审计、自主投资项目审计(含科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项目)、专项审计(含调查、评价)等非涉密项目审计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入围招标。备选库准入数量不超过 35 家。</p>
<p>公告链接：https://www.cnncecp.com/xzbgg/2130369.jhtml</p>
<p><strong>中核集团2026-2029年度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遴选一级集中采购项目（标段二）招标公告</strong></p>
<p>本次招标是招标人对向中核集团及所属单位提供经济责任审计、自主投资项目审计(含科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项目)、专项审计(含调查、评价)等涉密项目审计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入围招标。备选库准入数量不超过 20家。</p>
<p>公告链接：https://www.cnncecp.com/xzbgg/2130379.jhtml</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某退市公司起诉两任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就已赔付的1.44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776&amp;idx=1&amp;sn=da8ab577ab3b785a566e432240d3d1f5&amp;chksm=89a117a72dfd31719f8ab2a53c6dcf86bca8854ca5737981386f4ae714d9019a5ce096faea3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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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Sep 2026 23:57: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某退市公司起诉两任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就已赔付的1.44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p>
<p>(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原告</p>
<p>(二)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6 年 9 月 18 日</p>
<p>(三) 诉讼受理日期： 2026 年 9 月 18 日</p>
<p>(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p>
<p>(五) 反诉情况： 无</p>
<p>(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p>
<p>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9 月 18 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p>
<p>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p>
<p>（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p>
<p>1、原告</p>
<p>姓名或名称：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
<p>法定代表人： 卢辉</p>
<p>第2页</p>
<p>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p>
<p>2、被告一</p>
<p>姓名或名称： 张坤宇</p>
<p>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股东、原董事、原高级管理人员</p>
<p>3、被告二</p>
<p>姓名或名称： 戴颖</p>
<p>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原董事、原高级管理人员</p>
<p>4、被告三</p>
<p>姓名或名称： 岳洋</p>
<p>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原监事、公司子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p>
<p>5、被告四</p>
<p>姓名或名称： 王超</p>
<p>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原职工监事、公司子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p>
<p>6、被告五</p>
<p>姓名或名称： 于伟凯</p>
<p>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子公司原职工监事</p>
<p>7、被告六</p>
<p>姓名或名称：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执行事务合伙人： 石文先、管云鸿、 杨荣华</p>
<p>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原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p>
<p>8、被告七</p>
<p>姓名或名称：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执行事务合伙人： 秦卫国</p>
<p>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原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p>
<p>（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p>
<p>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4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51 号），明确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2025 年 3 月 19 日，证监会针对前述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对公司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一至五作出行政处罚（〔2025〕 44 号）。 2026 年 2 月，证监会依法对案涉年度报告审计机构被告六至七作出行政处罚。</p>
<p>2025 年 3 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三起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并于 2025 年 9 月至 10 月作出示范判决，判令公司向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为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公司严格参照生效示范判决裁判标准，积极推进纠纷化解工作。截至起诉之日，公司已累计向受损投资者赔付人民币 14,419.05万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等全部配套支出，产生实际经济损失。</p>
<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规定，原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先行向投资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各被告作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过错主体，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依法有权向全体过错连带责任人追偿，要求各被告对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赔付款项及诉讼、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p>
<p>（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p>
<p>1.判令被告张坤宇向原告赔偿原告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已向投资者赔付产生的全部损失（暂计人民币 144,190,500 元）、损失核定费用（暂计人民币 462,100 元）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合理费用；</p>
<p>2.判令被告戴颖、岳洋、王超、于伟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原告上述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
<p>3.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这家质疑审计机构独立性的上市公司实控人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执行逮捕</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765&amp;idx=1&amp;sn=8ab6826ffcf8e47501194cf75e1dd155&amp;chksm=89fdb22052c223b4133e2ba4f0539417623b438d6bc4399960a0a8af7a62e78ca40ac21f615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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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1 Sep 2026 22:19: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这家质疑审计机构独立性的上市公司实控人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执行逮捕</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先生家属的通知，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余荣清先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执行逮捕。</p>
<p>新闻链接：</p>
<p>申请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p>
<p>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深交所）作出的《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6〕793号，以下简称《终止上市决定》），提出复核申请。本所按照规定受理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的规定，组织上诉复核委员会召开了复核会议。现该复核事项已审议终结。</p>
<p>一、本所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p>
<p>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2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p>
<p>202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p>
<p>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p>
<p>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5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2026年6月12日，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p>
<p>二、公司申请复核的诉求及理由</p>
<p>公司向本所申请复核，申请撤销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其主要理由如下：</p>
<p>（一）深交所未对《终止上市决定》所依据的审计报告内容、程序做实质性审查，退市救济程序流于形式。案涉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出具程序违规、实体依据不成立，不应作为退市判定标准</p>
<p>公司认为，审计意见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审计独立性存疑三大问题，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主要理由如下：</p>
<p>1.关于财务报表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机构刻意采信作废文件，无视管理层已完整确认会计责任的客观事实。同时，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前，未取得法定必备的《企业书面声明书》，审计流程要件缺失。本案中，公司完整提供全部财务账簿、记账凭证、业务合同、验收单据等资料，审计机构全程无障碍开展核查，不存在任何审计范围受限情形。</p>
<p>2.EPC光伏项目收入认定错误，审计机构片面套用第三方非官方表述，公司收入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审计机构以公司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部分EPC项目未完成并网为由，要求调减营业收入25,588,854.71元、营业成本23,003,643.43元，该认定缺乏法律与准则依据。</p>
<p>3.对于2000万元预付款事项，内控无法表示意见逻辑错误，违规转嫁举证责任，未履行法定审计程序。</p>
<p>4.审计机构独立性存疑，审计意见短期多次反常变动，客观影响审计结论公允性。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审计机构可能受到案外因素干扰，丧失审计独立性，由此出具的非标意见不具备客观公允性，不能作为退市的有效依据。</p>
<p>（二）公司经营基本面稳健，营收、资产、业务规模大幅增长，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属于退市制度清退的“空壳、僵尸企业”</p>
<p>公司2025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全力自救，经营数据全面向好，完全具备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核心经营指标远超退市红线，双主业协同发展，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核心技术壁垒深厚，科创属性突出。</p>
<p>（三）公司为归国华侨创办的国家级科创企业，承载国产替代使命，强制退市违背国家产业政策与监管容错导向</p>
<p>公司由归国华侨投资创办。若仅凭一份程序违规的审计意见强制退市，将直接造成400余名员工失业、上下游数十家配套中小企业经营受损，数万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同时导致多年国家级攻关技术产业化停滞，严重背离退市制度“优胜劣汰、保护投资者”的初衷，也与国家扶持侨资科创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政策导向相悖。</p>
<p>（四）本次退市认定存在规则适用瑕疵，单一审计意见“一票退市”未兼顾案件特殊性</p>
<p>案涉非标意见属于审计机构程序违规与企业轻微形式瑕疵叠加导致，并非公司存在实质性财务造假、内控彻底失效。在审计意见合法性存在重大争议、公司经营基本面完好、已完成全面整改的前提下，直接依据存疑审计意见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未充分考量案件特殊性、企业整改情况及社会综合影响，规则适用不够审慎。恳请上诉复核委员会准许启动第三方重新审计。</p>
<p>三、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议情况及审议意见</p>
<p>上诉复核委员会对公司的复核申请进行了审议，并对公司的复核请求及理由进行了讨论，形成以下审议意见：</p>
<p>（一）公司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事实清楚</p>
<p>一是公司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事实,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确认。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所或审计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日披露的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年度报告》也载明“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p>
<p>二是苏亚金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公司聘任苏亚金诚所为其2025年度审计机构，已经公司股东大会等审议通过。2025年5月16日，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据此，苏亚金诚所成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苏亚金诚所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苏亚金诚所被公司聘请对公司2025年度相关事项执行审计工作，并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字确认保证《2025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内容。虽然公司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苏亚金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已被确认无效。</p>
<p>三是深交所认定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有事实基础。深交所依据公司披露的《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中确认的“公司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等事实，认定公司已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具有事实基础。</p>
<p>（二）认定公司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则依据充分</p>
<p>《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p>
<p>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2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其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已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p>
<p>（三）公司有关公司经营基本面情况、公司投资创办人情况等因素不改变公司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客观事实，也不属于规则规定的判断是否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需考虑的因素</p>
<p>公司所称“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属于“空壳、僵尸企业”“为归国华侨创办”等理由，与公司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无关，不改变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继而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客观事实。公司所述审计意见合法性存疑、公司已全面整改等情况，不属于《上市规则》中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退市情形需考量的因素。</p>
<p>此外，公司关于重新审计的复核请求，不属于复核申请范围，缺乏相关规则依据。</p>
<p>综上，上诉复核委员会认为，深交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应予维持。</p>
<p>四、复核决定</p>
<p>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作出以下复核决定：维持《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6〕793号）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p>
<p>本决定为终局决定。</p>
<p>深圳证券交易所</p>
<p>2026年7月23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IPO案例】存在调价机制情形下对收入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739&amp;idx=2&amp;sn=1abfdc46130d74d6b6c728473fe4d21f&amp;chksm=895ef8e01f5f6e66f9585112f2083b41b87ecc2fef533b7de00822bb27af94a0333c060a4a0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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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0 Sep 2026 09:06: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IPO案例】存在调价机制情形下对收入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问询问题：请发行人披露调价机制具体情况、对收入的影响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p>
<p>问询回复：</p>
<p>（1）公司针对特定产品或时段保价机制的具体情况</p>
<p>报告期内，公司为充分应对市场竞争，一定程度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下游客户利益，保障终端供货连续性，与客户就特定产品在特定时段内销售的批次约定了价格保护（以下简称“保价”）机制。具体而言，若该产品在结算时点出现价格下降，公司将以下降后的价格与客户进行结算。保价机制的具体情况如下：</p>
<p>①涉及的主要客户</p>
<p>公司推行的保价机制系公司为应对国内市场竞争而制定的销售策略，因此在具体的客户范围上，公司主要考虑客户所购商品的最终去向及采购量确定其是否可享受保价机制。若客户所购的产品最终用于出口外销，或属于单次采购业务，公司不对此类客户设置保价机制。从客户类型而言，享受保价的客户仅包含内销客户，外销客户不涉及保价事项。</p>
<p>②交易内容</p>
<p>公司报告期内涉及保价的产品主要为公司自产产品，如烯草酮原药、烯草酮制剂、苯唑草酮原药、啶酰菌胺原药等。</p>
<p>③实施保价机制的原因</p>
<p>如前所述，保价机制是近年来国内参与者应对行业下行、市场竞争加剧的策略之一。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原药生产企业，采用同等机制系对冲行业内竞争对手销售策略的一种方式。公司及同行业公司通过该种机制一定程度降低行业周期对产业链的冲击，也有利于终端用户能以相对经济的价格满足日常用药需求。</p>
<p>④保价时段</p>
<p>为合理管控定价风险、维护下游客户合作稳定性，公司结合各类产品行业周期、远期价格走势、竞品竞争策略，按照产品类别设置差异化的保价期间。出于账务清晰、年度经营成果独立核算的考量，保价结算一般不跨年度执行，年末将当期保价相关业务完成结算。</p>
<p>公司针对保价业务建立了以“结算时点事前确定、年末结算专项清理、结算调整刚性管控”为框架的跨年结算管控机制，防止已发货保价业务结算跨期延后，杜绝通过调整结算期间跨期调节损益的情形。具体控制措施如下：</p>
<p>A、事前控制：主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时点</p>
<p>对涉及跨年发货的保价销售合同，公司在主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当年已完成发货的货物应于发货当年度年末前完成价格确认及结算，在合同签署时约定各批次发货对应的结算期间，确保已发货业务的结算不跨年度延后。</p>
<p>B、事中控制：年末专项清理与限期结算</p>
<p>公司于每年12月组织开展保价合同专项清理，对当年已发货但尚未完成价格结算的合同逐笔清查。财务部门依据清查结果，及时通知并督促业务部门，要求相关业务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价格确认及结算审批，实现当年保价销售业务结算的年度闭环。</p>
<p>C、事后控制：补充协议审批刚性管控</p>
<p>公司对补充协议实行严格审批，要求补充协议关联原合同编号，并清晰列明本次结算对应的货物发货时间段。对拟通过补充协议将本应于当年完成结算的已发货业务调整至次年结算的，公司执行不予审批的刚性管控，杜绝期后签署补充协议调整结算期间、跨期调节损益的情形。</p>
<p>（2） 发行人调价机制对收入的影响</p>
<p>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既定收入确认政策开展财务核算，收入确认时点准确、依据充分，账务处理审慎合规。针对存在调价条款的销售合同，公司均于当期及时完成结算与账务调整，不存在跨期结算、跨年调整等情形。</p>
<p>（3）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p>
<p>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p>
<p>公司销售合同中附有调价（保价）条款，结算价格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实际结算时点）前存在调整可能，属于可变对价。公司具体会计处理如下：</p>
<p>①收入确认时点。公司涉及调价条款的合同，收入确认时点与一般销售模式一致，即在商品控制权实际转移至客户时，作为完成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时点。</p>
<p>②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对于存在调价条款而包含可变对价的销售，公司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结合历史结算数据及对结算价格的前瞻性判断，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据此确认交易价格。</p>
<p>③资产负债表日的重新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将已发货但尚未最终结算部分，按结算价格最佳估计数与合同原单价之间的差额预提收入冲减金额，并相应调整前期已确认收入。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未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p>
<p>④结算时的会计处理。保价到期、 实际结算时点确定后，公司与客户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最终结算价格，相关不确定性消除。公司据此冲回原预提金额，以实际结算价格为基础确认收入；结算价格与原最佳估计数之间的差额，作为对可变对价的调整，计入当期损益。</p>
<p>综上，公司调价安排属于可变对价。公司于控制权转移时及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对可变对价进行最佳估计并预提调整，最终结算时依据补充协议确定的价格冲减并确认收入，相关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关于可变对价的规定，不存在因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冲回大额收入的情形。</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IPO案例】与客户存在价格补偿协议情形下的会计处理</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739&amp;idx=3&amp;sn=a703fac375e1166ed9ad6fe0664dd3ba&amp;chksm=89446fffb89089389b5c0cb86d2e450f3148d38d3bdaa0efbe5cda2722a3620ed80e64cfa33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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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0 Sep 2026 09:06: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IPO案例】与客户存在价格补偿协议情形下的会计处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问询问题：说明各期寄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价格补偿协议内容、涉及的客户情况、补偿金额、相关销售收入及占比、会计处理及合规性，价格补偿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寄售毛利率逐期下降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况。</p>
<p>问询回复：</p>
<p>1、各期寄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价格补偿协议内容、涉及的客户情况、补偿金额、相关销售收入及占比、会计处理及合规性</p>
<p>报告期内公司寄售涉及的价格补偿协议内容主要为原材料价格补偿，是指由于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而带来的零件总成价格的补偿。补偿计算对补偿时段内约定的原材料价格达到波动阈值进行补偿，且只按约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客户进行核算并确认。</p>
<p>报告期内相关补偿涉及的客户、金额、相关销售收入及占比如下：</p>
<p>2、关于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及合规性</p>
<p>报告期内公司与一汽大众的补偿事项需通过客户方确认后可结算，未得到客户确认前补偿款具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在获取客户的结算确认单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虽然公司与客户存在补偿款协议但协议中无具体的补偿款金额，实际补偿款金额由客户计算并确认，属于合同中的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p>
<p>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p>
<p>在材料补偿款的实际结算前，由于该款项系由客户负责计算，公司无法获取准确的结算金额，相关对价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若在此阶段预估并确认收入，在最终结算金额确定时极可能导致已确认收入发生重大转回。因此，公司在实际获取客户出具的准确结算金额、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再予以确认收入，符合“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 的准则要求。因此，公司针对材料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方式，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业务实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p>
<p>3、关于价格补偿是否符合行业惯例</p>
<p>按照行业惯例，由于原材料价格存在波动情况，冲压零部件供应商与下游整车制造商往往存在材料补差机制。根据公开信息， 无锡振华、 华达科技、 英利汽车均披露其与下游整车制造商存在原材料补偿机制，公司获取价格补偿符合行业惯例。</p>
<p>经检索相关信息，一汽大众对其他供应商的价格补偿情况如下：</p>
<p>综上，公司与一汽大众之间存在价格补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系符合行业惯例。</p>
<p>4、关于补偿款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p>
<p>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补偿款金额占各期利润总额比例如下：</p>
<p>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补偿款金额对各期经营业绩存在一定影响，且随着相关车型产品生命周期发展，相关材料补偿款于报告期内总体呈下降趋势，相关补偿款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逐步下降。</p>
<p>5、寄售毛利率逐期下降的原因</p>
<p>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寄售毛利率情况如下：</p>
<p>寄售毛利率的变动除受各期产品销售价格影响外主要受补偿款的影响， 2025年度寄售毛利率大幅下降是由于年降及 2025 年度只结算了半年的补偿款导致。报告期内公司与一汽大众一般每半年结算一次，报告期内公司 2023 年及 2024 年度分别确认了 2次补偿款，25年度仅确认半年补偿款是由于2025年二季度之后，一汽大众调整了交易模式，后续预计不会再发生大额价格补偿，因此最后一期补偿款的结算时间延长。由于尚未收到客户协议文件，出于谨慎性考虑暂未计提价格补偿，截至问询回复时点公司仍未收到一汽大众对上述补偿款的结算单据。</p>
<p>6、公司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况</p>
<p>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材料补偿款受到财务报告出具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目前处理方式为正常情况下每年确认两次价格补偿，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对应发生期间为，上一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时间上存在滞后性。</p>
<p>由于材料补偿款的结算金额由客户负责计算并出具，公司在实际收到客户确认的结算金额前，无法获知准确的补偿金额，亦无法主动发起或推动结算进程。因此，收入确认的时点取决于客户完成结算并通知公司的时间，而非公司自主决定，公司不具备通过人为控制结算时点来调节收入确认期间的能力。</p>
<p>同时，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实际取得客户确认的结算金额后方才确认收入，避免了因预估金额与最终结算金额存在差异而导致收入重大转回的风险，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在各期均一贯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类似可比公司无锡振华的处理方式与公司相同，因此公司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况。</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预算1000万！795万中标！某国企IPO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中标结果</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738&amp;idx=1&amp;sn=7872fe6151c910627e3b2d0d74b49901&amp;chksm=894f22d9786bd3cd324bf825e7bdc189785fc4ee90d4a135a75f79f598c999bd166e957656c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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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19 Sep 2026 21:41: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预算1000万！795万中标！某国企IPO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中标结果</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招标网，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招标单位：山鼎云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p>
<p>中标单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预算金额：1000万元</p>
<p>中标金额：795万元</p>
<p>发布时间：2026-09-08</p>
<p>山鼎云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山东钢铁集团旗下的国有控股企业。</p>
<p>招标公告：</p>
<p>采购范围：为山鼎云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申报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鉴证、验资及其他相关专业服务，担任山鼎云科IPO审计机构，为山鼎云科提供符合监管要求的专业审计及鉴证服务。</p>
<p>（一）服务期限：</p>
<p>整体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或协议之日起，至招标人完成上市挂牌之日及上市后首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含首年募集资金使用报告）为止。其中，财务规范及申报审计阶段，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完成审核问询回复之日止；发行上市及后续审计阶段，自证券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之日起，至上市后首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止。如项目需要延长，经双方协商后做适当延长。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则上述审计服务期间终止。</p>
<p>（二）指派团队要求：</p>
<p>（1）投标人须指派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项目经验的人员组成项目团队，本着专业、敬业、勤奋、谨慎原则，按期保质完成工作；</p>
<p>（2）保证有1名具备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5名及以上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服务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主持A股IPO审计项目的工作经验。参与本项目的审计团队至少保证有两名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全程参与本项目的审计工作，其中一名注册会计师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本项目，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换，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时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未取得招标人允许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核心人员的，山鼎云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p>
<p>（3）项目负责人和团队主要人员保证充足的现场工作时间，并随时响应招标人的要求，亲自到场参与项目进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环节；</p>
<p>（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团队人员变动，必须征得招标方书面同意；</p>
<p>（5）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p>
<p>（6）配合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沟通，组织招标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招标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财务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根据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特定财务事项进行专项核查；</p>
<p>（7）招标人成功上市后，按照约定为招标人提供首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含首年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及相关服务。</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明确禁止承接*ST上市公司等高风险业务</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712&amp;idx=1&amp;sn=e398d94c5017e5b265228f1b8e078bfc&amp;chksm=899d966e80fc128d430ac16bfc9a3c1b853d53bcc4e748678f73b1e4b05b8da7c117abc7ba8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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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8 Sep 2026 20:50: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明确禁止承接*ST上市公司等高风险业务</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由会计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会议听取质控合伙人孙名元作质控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显示，过去一年事务所各类证券类执业项目、常规审计项目、专项核查项目整体运行平稳，未发生执业质量事故，未出现合规风险事件，未产生监管处罚，执业质量稳步提升。</p>
<p>报告介绍，事务所坚持“A类项目全覆盖、无死角、深排查、严整改、重闭环”，依据澄宇办字〔2026〕6号文件组织全所A类项目自查，20余名复核人跨分所协同复核，对资产监盘、收入确认、函证程序、资产减值、内部控制等高频问题逐项建立问题台账、责任台账，实现整改闭环。同时，事务所圆满完成证券所一体化备案，建成银行函证中心，实现电子底稿线上审核归档，并试点运用AI工具提升执业效率。</p>
<p>报告同时明确底线要求：树立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严禁帮助造假或隐瞒造假，禁止承接\*ST上市公司、问题严重上市公司等高风险业务，坚决守护事务所品牌声誉与执业根基。</p>
<p>面向未来，澄宇所提出清晰目标：力争2026年全年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2027年达到1.5亿元至2亿元，2028年突破2亿元；按照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系统“五统一”要求，全面推进总分所一体化建设；数智化坚持“轻装快跑、扎核心场景”，实现数字化函证全覆盖、推动AI在核心业务中提效，把数智化变成投标与竞争的硬实力。</p>
<p><strong>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strong></p>
<p>机构名称： 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成立日期： 2021 年 2 月 18 日</p>
<p>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p>
<p>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 49 号院 4 号楼 3 层 367</p>
<p>首席合伙人： 吴朝晖</p>
<p>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北京澄宇合伙人人数为 23 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104 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5人。</p>
<p>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8, 444.65 万元， 其中： 审计业务收入 7, 708.15 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 1, 160 万元。</p>
<p>2025 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 2 家； 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房地产、 专用设备制造业； 审计费用 790 万元。</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中国第一汽车集团2026年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参审）候选人公示</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692&amp;idx=1&amp;sn=32481c4cbde1cf739580f5eb40b07549&amp;chksm=897a5034666a5355b9d7835198802b2820db5d98171ca528d066290df43b9eb82844a9614ba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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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7 Sep 2026 22:15: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中国第一汽车集团2026年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参审）候选人公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招标网，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202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主审包候选人公示</p>
<p>采购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p>
<p>第1成交候选人</p>
<p>成交候选人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202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参审包候选人公示</p>
<p>采购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p>
<p>第1成交候选人</p>
<p>成交候选人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第22号征求意见稿</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676&amp;idx=1&amp;sn=29d9a83b02eb921885844c47b7261923&amp;chksm=89b8c0d4e78e3f3b627ef96b4ee3da6af5bbd22fee65de43707990a7a5c4b17fd2d216e9ef54</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676&amp;idx=1&amp;sn=29d9a83b02eb921885844c47b7261923&amp;chksm=89b8c0d4e78e3f3b627ef96b4ee3da6af5bbd22fee65de43707990a7a5c4b17fd2d216e9ef54</guid>
<pubDate>Tue, 15 Sep 2026 11:48: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第22号征求意见稿</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财政部，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strong>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strong></p>
<p><strong>一、关于企业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以下简称原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等准则。</p>
<p>（一）会计处理。</p>
<p>企业按照公司法以及《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等规定以公积金（含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如下会计处理：</p>
<p>1.个别财务报表层面。</p>
<p>企业（母公司或子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根据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具体类型，借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补亏”等科目。</p>
<p>2.合并财务报表层面。</p>
<p>（1）母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p>
<p>母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体现母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结果，即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针对母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结果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之间进行重新调整，调整时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可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数额冲减至零为限体现母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结果，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可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应因进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而出现负数。</p>
<p>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两者之一）弥补亏损，则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以可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两者之一）数额冲减至零为限对应体现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两者之一）弥补亏损的结果。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同时以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则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分别以可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数额冲减至零为限对应体现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以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结果，不应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体现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结果，也不应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盈余公积体现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结果。</p>
<p>若弥补亏损当年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体现母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结果，企业后续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可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增加的，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充调整以前年度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体现的母公司弥补亏损的影响。</p>
<p>（2）子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p>
<p>子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不应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体现子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结果，即无需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针对子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结果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之间进行重新调整。</p>
<p>3.列报。</p>
<p>企业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下设置“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行项目列示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金额。同时，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弥补亏损的具体类型等信息。</p>
<p>（二）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p>
<p><strong>二、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子公司提取的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原列报准则、新列报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等准则。</p>
<p>（一）会计处理。</p>
<p>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企业合并中，母公司编制购买日（合并日）和购买日（合并日）后的合并财务报表时，被购买方（子公司）存在未使用的专项储备余额的，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专项储备”项目中列示，同时调减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未分配利润）。</p>
<p>母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原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的子公司的专项储备余额应当结转至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未分配利润）。</p>
<p>（二）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其中，无需针对本解释内容施行日前已处置的子公司的专项储备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p>
<p><strong>三、关于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大宗商品的会计处理</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等准则。</p>
<p>（一）会计处理。</p>
<p>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对于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大宗商品，可以选择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进行后续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作出上述会计政策选择的，相关存货公允价值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有关要求，相关存货的其他会计处理仍应当遵循存货准则、收入准则等有关要求。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应当于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作出上述会计政策选择，并将该计量方法一致应用于基于前述目的持有的所有此类大宗商品，且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p>
<p>本解释所称的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是指买进或卖出大宗商品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此类业务业绩评价和风险管理的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大宗商品是指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为短期内出售并从价格波动或买卖差价中获利而购入的大宗商品。商品经纪商或交易商作为代理人买进或卖出的大宗商品不属于其存货，相关会计处理不适用存货准则和本解释内容。</p>
<p>（二）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p>
<p><strong>四、关于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新列报准则等准则。</p>
<p>（一）会计处理。</p>
<p>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类似主体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以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采用权益法核算。以上主体应当在初始确认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针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逐项作出上述选择。</p>
<p>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p>
<p>上述“类似主体”包括符合新列报准则规定的将投资特定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p>
<p>（二）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可以将其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选择从权益法变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p>
<p><strong>五、关于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的列报</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新列报准则等准则。</p>
<p>（一）会计处理。</p>
<p>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承租人）在编制利润表时，应当将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分类为筹资类别。其中，对于一般企业，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利息费用”项目列示；对于金融企业和保险公司，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其他筹资类费用”项目列示。</p>
<p>企业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等与租赁有关的信息。</p>
<p>（二）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调整有关报表项目和附注的比较数据，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进行前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p>
<p><strong>六、关于现金流量表的列报</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新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等准则。</p>
<p>（一）会计处理。</p>
<p>1.关于按照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p>
<p>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间接法编制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时，应当以利润表中的“经营利润”合计项目为调节起点，并单独披露对经营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p>
<p>调节的项目中除了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的资产减值等其他非现金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利润表中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但相关现金流量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项目（如处置自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发生的损益等），以及相关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但损益在利润表中未分类为经营类别的项目（如所得税、终止经营利润等）。</p>
<p>2.关于支付的股利、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的列报。</p>
<p>（1）关于支付的股利的列报。</p>
<p>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支付的股利（指现金股利，下同）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p>
<p>（2）关于支付的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的列报。</p>
<p>执行新列报准则且未将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支付的利息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将收到的股利、利息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p>
<p>执行新列报准则且将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支付的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的分类应当参照新列报准则有关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中的分类要求，并将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对应的现金流量分别全额分类为同一现金流量类别，即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中的一种。其中：</p>
<p>①如果上述类型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分别全额分类为同一损益类别，则在现金流量表中也应当将支付的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分别全额划分为相应类别的现金流量。例如，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全部利息费用分类为筹资类别，则在现金流量表中也应当将支付的利息全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全部股利收入分类为投资活动，则在现金流量表中也应当将收到的股利全部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全部利息收入分类为经营活动，则在现金流量表中也应当将收到的利息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p>
<p>②如果上述类型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分别分类为一种以上的类别，则企业应当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在现金流量表中将支付的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分别全额划分为相关损益类别中的某一类相关活动现金流量。企业作出上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企业作出上述会计政策选择后不得随意变更。例如，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利息费用部分分类为经营类别，部分分类为筹资类别，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选择将支付的利息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或者全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股利收入部分分类为经营类别，部分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选择将收到的股利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或者全部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利息收入部分分类为经营类别，部分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选择将收到的利息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或者全部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p>
<p>（二）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调整有关报表和附注的比较数据，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p>
<p>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p>
<p><strong>七、关于中期财务报告中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新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等准则。</p>
<p>（一）会计处理。</p>
<p>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披露了与中期财务报表数据相关的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应当按照新列报准则中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要求在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p>
<p>（二）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新列报准则及本解释的规定披露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比较信息。</p>
<p><strong>八、关于每股收益的列报</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新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准则）等准则。</p>
<p>（一）会计处理。</p>
<p>1.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的每股收益。</p>
<p>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持续经营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并按照每股收益准则在附注中披露持续经营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等有关信息。</p>
<p>执行新列报准则且终止经营净利润不为零的企业，还应当按照每股收益准则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金额以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等有关信息。</p>
<p>2.额外每股业绩指标。</p>
<p>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除依据新列报准则、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在利润表中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外，还可以在附注中披露额外每股业绩指标（含额外基本每股业绩指标和额外稀释每股业绩指标）。</p>
<p>计算额外每股业绩指标时使用的分子仅限于如下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金额：（1）按照新列报准则定义的利润表合计或总计项目；（2）按照新列报准则定义的管理层业绩指标。计算额外每股业绩指标时的分母应使用根据每股收益准则确定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p>
<p>额外基本每股业绩指标和稀释每股业绩指标应当以同样突出的方式披露。额外每股业绩指标仅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应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p>
<p>（二）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调整有关报表和附注的比较数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p>
<p><strong>九、生效日期</strong></p>
<p>本解释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新列报准则的同时执行本解释第四项至第八项内容。</p>
<p><strong>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2号（征求意见稿）</strong></p>
<p><strong>一、关于权益法适用条件</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p>
<p>（一）适用条件。</p>
<p>投资方持有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性投资、实质享有被投方剩余权益回报、承担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风险时，应当综合考虑其在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中所占比例、潜在表决权的影响、被投资单位的权益结构、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的规模、议事决策机制、一致行动安排、是否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是否向被投资单位派出关键管理人员、是否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是否向被投资单位提供重要资金支持以及被投资单位是否高度依赖投资方提供的渠道、供应链及品牌（以下简称渠道）等相关事实和情况，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并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判断。投资方在考虑其他投资者拥有的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其他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中的一致行动安排时，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为限。</p>
<p>为便于实务操作，投资方考虑自身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产生的影响并考虑一致行动安排后，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含20%）但低于50%的表决权且对被投资单位未形成控制或共同控制时，一般认为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并应当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除非投资方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对该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或存在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投资方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p>
<p>投资方考虑自身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产生的影响并考虑一致行动安排后，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低于20%时，一般认为其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不应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除非投资方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能够证明其同时满足下列第1至4项所述条件，才能认定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p>
<p>1.出于获取长期战略利益目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权益性投资。例如，符合与被投资单位在业务领域具有协同性、能够帮助被投资单位引入战略性资源或与被投资单位之间长期频繁发生对被投资单位而言具有重要性的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关键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向被投资单位提供重要资金或渠道支持、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投资等情形中的一种或多种。在合理预期下，交易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交易或该类交易具有重要性。</p>
<p>2.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派有代表（以下统称董事）且合理预计能够持续地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出董事（如被投资单位章程明确赋予该投资方董事席位，或该投资方取得拥有足够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支持其派出董事的承诺函等），而非短期或偶然取得董事席位（如仅拥有董事提名权但无法合理预计能够持续地派出董事）。董事任职资格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实质性审核的，应当已通过相关审核。</p>
<p>3.派出的董事能够实质性地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而非简单地列席董事会或被动进行投票（投资方持股比例远低于20%时，更应当审慎判断是否属于此种情况）。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的，一般应当认为投资方派出的董事难以实质性地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p>
<p>（1）存在明确证据表明被投资单位限制董事行使其权力。</p>
<p>（2）根据被投资单位章程等议事规则，其董事会的决策范围有限。</p>
<p>（3）根据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派出的董事与其他董事相比投票权范围受限或实质上无法根据投资方自身利益单独提出议案。</p>
<p>（4）因经营壁垒、被投资单位所在的境外国家或地区特殊政策等因素，投资方派出的董事实质上难以行使权力。</p>
<p>（5）投资方已将董事提案权和表决权正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予其他方行使，不再实际参与被投资方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已正式通知被投资单位。</p>
<p>（6）投资方派出的董事无法实质性地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的其他情形。</p>
<p>4.合理预计能够获取应用权益法所需的被投资单位相关信息，如财务报表及必要的经营资料等。</p>
<p>上述将被投资单位作为联营企业并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判断，在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仅仅因个别事项变化而随意变更（如果因个别事项变化导致无法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的不应继续采用权益法）。例如，在投资方持股比例、被投资单位权益结构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得仅以委派或增加董事为由将本应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权益性投资划分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p>
<p>被投资单位因规模较小等原因而未设置董事会时，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委派关键管理人员且该关键管理人员实质性地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的，视同满足上述第2项和第3项条件。关键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定义的关键管理人员。</p>
<p>（二）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p>
<p><strong>二、关于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以下简称原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p>
<p>（一）会计处理。</p>
<p>权益法下，投资方取得或追加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以下简称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其他投资类收益”项下增设“其中：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项目，反映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对于执行原列报准则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其中：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项目，反映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p>
<p>当期发生“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企业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披露内容中，具体披露“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有关内容，包括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成本、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方法、计算过程、使用的主要参数及参数取值依据等内容。</p>
<p>（二）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调整有关报表和附注的比较数据，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p>
<p><strong>三、生效日期</strong></p>
<p>本解释第一项内容自202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第二项内容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IPO案例】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的研发设计、现场试验等支出计入研发费用</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662&amp;idx=2&amp;sn=d64ee5871b44b16ba17871f30dcec203&amp;chksm=898ed488ddc7a187f7331477971cdb892ad0d2370497d31567ec55bd51fe950dcdae6554345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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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13 Sep 2026 20:03: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版权声明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strong>一、问询问题</strong></p>
<p>研发费用相关事项。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发行人研发人员主要负责前期调研，研发立项、方案设计，设计评审及图纸设计，程序设计及调试、设备的现场试验及评估等。</p>
<p>请发行人：①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划分标准，与客户签订技术协议或合同后研发设计、现场试验等支出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计入研发费用。</p>
<p>②结合签订技术协议或合同后研发成果归属情况、发行人是否拥有研发成果所有权、是否能将相应成果复用于多个客户、是否形成通用技术或新产品、相关协议签订情况及市场案例等，说明将相应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则的规定。</p>
<p><strong>二、问询回复</strong></p>
<p>1、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划分标准，与客户签订技术协议或合同后研发设计、现场试验等支出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计入研发费用。</p>
<p>（1）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划分标准</p>
<p>公司的研发活动包括原理性开发和产品的升级迭代两方面；公司的生产活动，是指研发成果已定型、技术方案已确定后，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协议或合同进行的产品制造、组装、产品检验及交付等环节。</p>
<p>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划分标准的关键内控措施具体如下：</p>
<p>综上，公司制定了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划分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的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可以明确区分。</p>
<p>（2）与客户签订技术协议或合同后研发设计、现场试验等支出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计入研发费用</p>
<p>公司的研发活动包括原理性开发和产品的升级迭代两方面，以是否与具体客户签订技术协议或销售合同为标准，则可以将公司的研发活动划分为自主性研发和定制化产品研发，具体情况如下：</p>
<p>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活动以自主性研发为主。公司与客户签订技术协议或合同后研发设计、现场试验等支出属于为定制化产品研发而发生，因此计入研发费用。</p>
<p>2、结合签订技术协议或合同后研发成果归属情况、发行人是否拥有研发成果所有权、是否能将相应成果复用于多个客户、是否形成通用技术或新产品、相关协议签订情况及市场案例等，说明将相应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则的规定。</p>
<p>（1）签订技术协议或合同后研发成果归属情况、发行人是否拥有研发成果所有权</p>
<p>公司签订技术协议或合同后的定制化产品研发是基于公司自主性研发活动已取得的技术成果和过往近似的定制化产品方案、经验基础上，针对客户具体技术参数而进行的研发活动。报告期内，公司未签署受托研发或共同研发的销售/服务合同/协议。</p>
<p>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因合同性质属于产品销售而非研发成果转让或受托开发合同，因此未对研发成果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但是通常而言，双方会对交付内容、知识产权进行约定，典型合同相关条款如下：</p>
<p>如上表所述，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向客户交付符合技术标准的具体产品及产品相关的装箱清单、质量证书等资料，而非交付研发过程产出的图纸、技术方案等研发成果本身，定制化产品研发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p>
<p>同时，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公司需保证具有合同项下货物的排它性知识产权，并保证所交付货物不受第三方提出任何知识产权的起诉，否则须由公司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说明相关产品形成的知识产权等研发成果并未让渡给买方，公司拥有研发成果所有权。</p>
<p>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就相关产品形成的所有研发成果均归公司所有。</p>
<p>（2）是否能将相应成果复用于多个客户、是否形成通用技术或新产品、相关协议签订情况及市场案例，说明将相应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则的规定</p>
<p>公司研发成果体现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新图纸、新认证等。</p>
<p>报告期内，部分定制化产品其研发成果在其他合同中的应用情况具体如下：</p>
<p>综上，公司拥有研发成果所有权，研发成果可以复用于多个客户，研发形成了通用技术或新产品，相应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具有合规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则的规定。</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财政部河南监管局：整治注册会计师行业“旋转门”乱象，严查核心执业人员违规流向审计客户任职的利益输送情形</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640&amp;idx=1&amp;sn=e8ba67466edcabf3eadad6455dee5d59&amp;chksm=899aab2bb542e3c86cd0fde3bdfa29f34129a7e0e32a3f65ed5af6d8802cf2d0e2b7cd1e829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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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12 Sep 2026 11:52: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财政部河南监管局：整治注册会计师行业“旋转门”乱象，严查核心执业人员违规流向审计客户任职的利益输送情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审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保障审计报告真实性、公允性的根基。针对行业存在的审计形式程序化、不正当低价竞争等乱象，聚焦独立性缺失的深层诱因，通过常态化、精准化、穿透式监管，促进事务所筑牢审计独立性防线，匡正审计执业本源。规范执业边界，关注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内控设计、财务规范、业务咨询等非鉴证服务情况，精准甄别利益冲突隐患，明确合规边界。整治行业“旋转门”乱象，常态化排查从业人员流动情况，严查核心执业人员违规流向审计客户任职的利益输送情形，斩断不正当利益链条，夯实审计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根基。</p>
<p>当前，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业态、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发生深刻变化，对会计监督工作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河南监管局立足属地监管实践，聚焦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难点堵点，持续夯实会计监督根基、提升行业治理效能。</p>
<p><strong>一、深化财证横向联动，构建全域协同监管格局</strong></p>
<p>立足财政、证监部门差异化监管职能定位，与河南证监局签订合作备忘录，依托双方监管资源互补优势，构建权责明晰、联动高效、闭环有力的横向协同监管体系。监管局聚焦常态化日常监管、执业质量检查等核心职能，筑牢行业合规发展底线；证监局聚焦资本市场核心领域，紧盯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全流程，防范资本市场审计执业质量风险。通过落实跨部门协同工作举措，建立信息共享、线索互通工作机制。定期沟通行业执业异常动态、违规违纪线索，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处置整改、追责问责，实现监管全覆盖、无死角。</p>
<p><strong>二、理顺央地纵向分工，打造层级贯通监管链条</strong></p>
<p>立足中央统筹、属地落实的双层监管架构，与河南省财政厅建立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构建上下贯通、衔接顺畅、闭环高效的纵向监管工作体系，实现证券与非证券业务监管全覆盖。监管局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日常监督、风险防控、专项检查工作，筑牢事务所审计质量防线；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管控辖区内从事非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基层行业执业秩序。通过落实协作机制，打通央地监管数据壁垒。监管局在监督工作中将非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执业风险、恶性违规、系统性问题等线索，及时抄报监管局，实现重大风险联动防控、重大问题协同处置。</p>
<p><strong>三、厘清行政自律边界，实现双向赋能监管提质</strong></p>
<p>严格界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职能定位、履职边界，坚持“行政监管守底线、行业自律提质量”原则，推动行政监管约束与行业自律治理双向衔接、互补发力，构建刚柔并济的行业监管体系。监管局聚焦行业重大风险、恶性违规、系统性问题，重点紧盯财务造假、重大错报漏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日常监督等法定职责，筑牢市场监管安全屏障；注册会计师协会立足行业属性，聚焦行业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开展执业检查、继续教育、自律惩戒、规范引导等工作，化解潜在执业风险，夯实行业自律管理基础。通过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双向衔接，形成分层分类、精准高效的监管治理模式。</p>
<p><strong>四、统筹监管与服务，涵养良性行业生态</strong></p>
<p>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以精准有力的刚性监管守住行业底线，以精细化服务激活行业发展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从严落实机构、个人连带追责机制，抬高行业违法违规成本，净化执业生态。另一方面，践行服务型监管理念，将规范引导、提质赋能贯穿监管全过程。依托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案例复盘等工作，开展案例解析、技术指引、风险提示，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树立质量至上、合规为本的执业理念，系统性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能力与专业水平，实现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有机统一。</p>
<p><strong>五、压实总分所一体化管控，筑牢内部治理根基</strong></p>
<p>针对部分事务所存在的总分所管理脱节、总部管控弱化、分所执业松散、执业质量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聚焦事务所内部核心症结，以常态化监管倒逼机构完善一体化管理体系，从根源上破解总分所权责割裂、执业失范等共性问题。推动全面落实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五统一”。日常监管中认真排查总部权责虚化、分所独立运营、管理制度悬空等问题，对管控失效、管理脱节、执业混乱的机构及时约谈警示、限期整改，推动事务所从内部治理层面补齐短板、筑牢根基，实现总分所执业质量标准化、规范化、同质化发展。</p>
<p><strong>六、锚定审计独立性核心，守住市场“看门人”底线</strong></p>
<p>审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保障审计报告真实性、公允性的根基。针对行业存在的审计形式程序化、不正当低价竞争等乱象，聚焦独立性缺失的深层诱因，通过常态化、精准化、穿透式监管，促进事务所筑牢审计独立性防线，匡正审计执业本源。规范执业边界，关注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内控设计、财务规范、业务咨询等非鉴证服务情况，精准甄别利益冲突隐患，明确合规边界。整治行业“旋转门”乱象，常态化排查从业人员流动情况，严查核心执业人员违规流向审计客户任职的利益输送情形，斩断不正当利益链条，夯实审计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根基。</p>
<p>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8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申请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527&amp;idx=1&amp;sn=72000a1b826792ac220be1c4a7ab74de&amp;chksm=89f87d1a9e3e0b03e56823990643496ea29b67f6e5fa802fca1453383c8b8d93875e0b5626f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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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4 Sep 2026 16:46: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申请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财政部，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5〕5号），现注销下列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p>
<p>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河南守正创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p>
<p>注销备案公告日期： 2026年9月4日</p>
<p>注销备案情形：自行申请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p>
<p>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截至2026年9月4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合计罚没2092万！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3名CPA收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420&amp;idx=1&amp;sn=585401f551fc510646e07517fa537bb0&amp;chksm=8937aad5041a34ac93080bf8b58244c7f20f56b548bad29a9f25b940455eebab551f7f31386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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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8 Aug 2026 19:10: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合计罚没2092万！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3名CPA收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证监会，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有股份)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p>
<p>张\*福,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p>
<p>胡\*娜,女,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p>
<p>王\*伟,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p>
<p>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兴财光华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兴财光华、张\<em>福、胡\</em>娜、王\*伟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p>
<p>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p>
<p>一、中兴财光华为九有股份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0年至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p>
<p>经我会另案查明,2020年,九有股份披露无偿受让相关公司90%股权,并将该笔交易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实质为九有股份关联自然人李某对九有股份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九有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年至2023年,九有股份子公司通过虚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22年,九有股份2家子公司通过虚构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九有股份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p>
<p>中兴财光华为九有股份2020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仅为“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审计业务收入合计4,905,660.36元(不含增值税)。中兴财光华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和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张\<em>福和王\</em>伟,2022年和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张\<em>福和胡\</em>娜。</p>
<p>二、中兴财光华在九有股份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p>
<p>相关公司股权捐赠事项导致九有股份2020年度实现受赠收益6,397.32万元,利润由亏转盈。作为关键业绩指标,中兴财光华识别和评估“捐赠事项-营业外收入的确认”存在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针对该风险的应对程序存在缺陷。相关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房产,中兴财光华对访谈记录显示的捐赠人张某旗从房产开发商指定收款人处借款、用于相关公司购买房产并捐赠股权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执行恰当审计程序。</p>
<p>三、中兴财光华在九有股份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p>
<p>中兴财光华识别和评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存在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在审计程序中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p>
<p>(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p>
<p>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1年至2023年年审时,评估收入确认存在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将其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并制定了对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解的应对措施,但未执行了解九有股份子公司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1年至2023年年审时,评价内部审计“控制设计合理,并得到执行”,与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3年年审时,在风险评估程序中评价风险管理部对企业风险的监控“有效”,与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p>
<p>(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p>
<p>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1年至2023年年审时,对九有股份子公司的控制测试存在测试程序与业务不匹配、记录的测试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2021年和2022年年审时,测试样本量少于其内部规定的样本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p>
<p>(三)主营业务收入及相关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p>
<p>1.对互联网服务收入的真实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1年至2023年年审时,未核实九有股份子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后台推广数据,尤其是员工手工录入数据的具体来源及真实性,未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p>
<p>2.舞弊风险识别及应对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2年和2023年年审时,发现九有股份存在开展无真实业务背景的营销业务,通过2家子公司与中间方公司进行资金空转并确认收入的问题,但仅要求九有股份进行收入调整,对所发现错报显示的舞弊迹象未评价舞弊风险。经查明,2022年和2023年,九有股份通过资金空转、虚构业务等方式大量虚增收入。</p>
<p>3.主营业务收入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1年至2023年年审时,未按照审计计划对3家子公司各月主营业务收入明显波动情况执行分析程序。</p>
<p>4.客户和供应商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1年年审时,未按照访谈提纲设计的问题对九有股份子公司当年新增的1家客户和2家供应商进行询问,未就互联网广告服务业务收入成本的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2年年审时,对广州某公司的访谈记录与其他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未保持合理关注,未追加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经查明,九有股份2022年通过虚构与广州某公司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p>
<p>5.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1年年审时,对部分函证对象未按计划发函、部分已发函证未及时收到回函的情形未执行替代程序。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2年年审时,存在部分客户、供应商的询证函发函、回函地址相同或相近的情况,对该情况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p>
<p>6.未按计划执行凭证抽查程序。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3年年审时,未按计划执行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抽查程序。经查明,九有股份子公司部分虚假业务的收款摘要存在异常。</p>
<p>7.针对异常情形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2年年审时,未关注到九有股份子公司与新增客户的合作方式存在销售合同约定与结算单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异常情形。二是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2年年审时,关注到新增转包业务存在业务合同未在九有股份合同台账登记、开票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决算申请单》无关联销售合同等异常情况,但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适当审计程序。三是九有股份子公司2023年收到第一大客户款项后,将收到的款项于当日或次日向供应商付款,资金呈现即进即出、金额一致的情况。中兴财光华执行九有股份2023年年审时,对上述异常交易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p>
<p>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修订、2022年1月修订、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2022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修订、2022年12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修订、2022年12月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11月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2006年2月修订、2022年12月修订)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p>
<p>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收款凭证、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p>
<p>我会认为,中兴财光华作为九有股份2020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对于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张\<em>福、王\</em>伟、胡\*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在听证过程中,中兴财光华、张\<em>福、王\</em>伟、胡\*娜及其代理人提出对关联关系核查已保持职业怀疑、相关审计程序无实质性缺陷、已全面执行主营业务收入及相关科目实质性程序,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无过错,本案裁量严重不当,已超过处罚时效等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p>
<p>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中兴财光华对于无偿捐赠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风险评估程序、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营业务收入及相关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二是中兴财光华的未勤勉尽责行为从九有股份2020年年报审计持续至2023年年报审计。我会发现本案涉嫌违法线索的时间距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未超过2年,相关年度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均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三是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四是对当事人提出的部分合理意见,我会予以采纳,并已在处罚决定书中体现。</p>
<p>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p>
<p>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4,905,660.36元,并处以14,716,981.08元罚款;</p>
<p>二、对张\*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p>
<p>三、对胡\*娜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p>
<p>四、对王\*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p>
<p>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IPO招股说明书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公司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368&amp;idx=1&amp;sn=9db942825600440f98f4e7abefd5d989&amp;chksm=892ca160d2779810484933b22fb8ed593dd4cf77305ea8c5fc3b0b3fb54d8556e463428fc2a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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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3 Aug 2026 20:10: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IPO招股说明书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公司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进女士、 朱伟华先生、 柳絮女士、 尹明君先生：</p>
<p>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p>
<p>经查明， 佳缘科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p>
<p>2020 年 11 月 30 日， 佳缘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2021 年 6 月 25 日， 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 2022 年 1 月 11 日， 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报告期为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 2022 年 1 月 17日 ， 佳缘科技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7, 983.04 万元。</p>
<p>佳缘科技自 2019 年起与某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A)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业务，该客户为公司 2019 年第二大客户、 2020 年第一大客户。 2019 年、 2021 年、 2022年， 佳缘科技与客户 A 签署多份科研合同或电子产品采购合同， 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导致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 015.60 万元、 虚减 2, 015.60 万元、 虚增 2, 803.38 万元、 虚减 2, 562.47 万元，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1, 613.84 万元、 虚减 1, 613.84 万元、 虚增 1, 803.93 万元、虚减 1, 634.45 万元。</p>
<p>2020 年， 佳缘科技介入无锡金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中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博远)之间正在履行的购销业务链条，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 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 327.95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44.24 万元。</p>
<p>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佳缘科技 2019 年至 2022 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 015.60 万元、 虚减 687.65 万元、 虚增 2, 803.38 万元、 虚减 2, 562.47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15.39%、 3.61%、 8.85%、 9.51%； 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1, 613.84 万元、 虚减 1, 569.60 万元、 虚增 1, 803.93 万元、 虚减 1, 634.45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4.02%、 25.80%、 16.95%、 24.43%。 佳缘科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中 2019 年、 2020 年财务数据及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p>
<p>王进， 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 2016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2016 年1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公司总经理， 主导介入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业务， 知悉公司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知悉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 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 A 业务的实际交付及最终验收情况， 在《招股说明书》 、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p>
<p>朱伟华， 2016 年 1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佳缘科技董事， 2016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具体执行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业务， 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参与客户 A 业务的验收评审工作， 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 A 业务的实际交付及最终验收情况， 在《招股说明书》 、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p>
<p>柳絮， 2019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 未审慎核实公司对客户 A 的收入确认条件， 在《招股说明书》 、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p>
<p>尹明君， 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 2018 年 1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公司董事，2017 年 7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7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尹明君任职期间， 未审慎关注客户 A 收入确认情况及无锡金都业务的异常性， 未有效履职， 在《招股说明书》 、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p>
<p>上述违法事实， 有佳缘科技相关公告、 合同文件、 情况说明、 财务资料、 询问笔录、 客户及供应商提供的业务资料等证据证明。</p>
<p>我会认为： 佳缘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p>
<p>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进、 朱伟华、 柳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尹明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p>
<p>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会拟决定：</p>
<p>一、对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p>
<p>二、对王进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p>
<p>三、对朱伟华、 柳絮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p>
<p>四、对尹明君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p>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相关规定， 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财务造假！财务总监被罚350万+10年证券市场禁入！</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355&amp;idx=1&amp;sn=bd4b8b706e1d0f8363adec656a6b18c9&amp;chksm=89f0294b05f81de39cadacc07ba8dbb110aaefae9996ecc02d96e3e505be47a0b877ac1ed85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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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2 Aug 2026 23:59: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财务造假！财务总监被罚350万+10年证券市场禁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当事人：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富通信息），住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p>
<p>富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富通集团），住所：浙江省杭州市。</p>
<p>肖玮，男，1964年5月出生，时任富通信息董事、总经理，住所：浙江省杭州市。</p>
<p>吕军，男，1968年4月出生，时任富通信息董事、财务总监，住所：浙江省杭州市。</p>
<p>周胜炎，男，1974年2月出生，时任富通集团副总裁，住所：浙江省杭州市。</p>
<p>徐东，男，1967年12月出生，时任富通信息董事长，住所：浙江省杭州市。</p>
<p>徐煜波，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富通集团副总裁、富通信息监事，住所：浙江省杭州市。</p>
<p>华文，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富通集团副总裁、富通信息董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p>
<p>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对富通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吕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p>
<p>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p>
<p><strong>一、富通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rong></p>
<p>富通集团通过杭州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富通信息股份，是富通信息的关联方。2021年至2023年，富通集团协调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与富通信息及其子公司签署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前述5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将相关预付款项提供给富通集团及其子公司使用。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1年至2023年发生额分别为9,806.76万元、47,679.94万元、22,622.80 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7.13%、35.53%、 20.56%；在 2021年至2023年年末的余额分别为2,556.76万元、33,343.28 万元、52,606.07 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86%、24.85%、47.81%。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富通信息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其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p>
<p><strong>二、富通信息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rong></p>
<p>2021 年至2023年，富通集团协调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客户，与富通信息及其子公司签署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造成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收入和利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0,410.78万元、35,388.35 万元、23,749.40 万元，分别占同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1.27%、26.60%、49.24%;虚增利润10,977.72 万元、5,981.15万元、5,097.31 万元，分别占同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52.17%、277.98%、177.87%。</p>
<p>富通集团的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与富通信息对接并组织实施签署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造成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虚增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富通集团与富通信息构成共同违法。</p>
<p>肖玮作为富通信息时任董事、总经理，与富通集团对接，知悉并参与实施资金占用和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签署富通信息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p>
<p>周胜炎作为富通集团时任副总裁，与富通信息对接，知悉并参与实施资金占用和虚增营业收入、利润，与富通信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p>
<p>吕军作为富通信息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与富通集团对接，知悉并参与实施资金占用和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签署富通信息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p>
<p>徐东作为富通信息时任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审批部分贸易业务合同，应当知悉相关贸易业务实质，签署富通信息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p>
<p>徐煜波作为富通集团时任副总裁、富通信息时任监事，应当知悉相关贸易业务实质，签署富通信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p>
<p>华文作为富通集团时任副总裁、富通信息时任董事，审批部分贸易业务合同，签署富通信息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p>
<p>上述违法事实，有富通信息公告、相关账务资料、合同文件、情况说明、银行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p>
<p>富通信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富通信息和富通集团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肖玮、周胜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富通信息2021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富通信息和富通集团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肖玮、周胜炎、徐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军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煜波是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华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p>
<p>吕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吕军于2022年5月卸任财务总监，其后仅以普通董事身份履职，责任认定、处罚幅度与其实际职责不匹配。其二，吕军对案涉资金占用和财务造假缺乏主观认知与故意，参与对接下游客户，系在供应商违约后的被动补救措施，目的在于减少资金损失而非主动参与造假。其三，吕军积极履行核心职责，对财务资金工作的完善不断提出要求和建议，主动配合监管，积极推动整改；案涉行为系初次违法，客观上未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综上，吕军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p>
<p>经复核，天津证监局认为：第一，涉案期间，吕军先后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对其责任认定已充分考虑其职责和作用。第二，在案证据显示，吕军知悉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其行为与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天津证监局在认定及量罚时已综合考虑申辩人任职时间、工作职责、作用大小、主观情况、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后果和采取整改措施等情节。综上，天津证监局对吕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p>
<p>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持续时长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天津证监局决定：</p>
<p>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p>
<p>（一）对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对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0 元罚款，其中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500,000 元罚款、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00,000元罚款；</p>
<p>（二）对肖玮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p>
<p>（三）对周胜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0元罚款。</p>
<p>二、针对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p>
<p>（一）对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对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00 元罚款，其中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00,000 元罚款、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00,000元罚款；</p>
<p>（二）对肖玮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0元罚款；</p>
<p>（三）对周胜炎给予警告，并处以3,500,000元罚款；</p>
<p>（四）对吕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500,000元罚款；</p>
<p>（五）对徐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p>
<p>（六）对徐煜波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p>
<p>（七）对华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p>
<p>综合上述两项，</p>
<p>一、对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500,000元罚款；</p>
<p>二、对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500,000 元罚款；</p>
<p>三、对肖玮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0元罚款；</p>
<p>四、对周胜炎给予警告，并处以4,500,000元罚款；</p>
<p>五、对吕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500,000元罚款；</p>
<p>六、对徐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p>
<p>七、对徐煜波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p>
<p>八、对华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p>
<p>当事人肖玮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肖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吕军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吕军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天津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某上市公司被要求缴回2700万元增值税已退税款</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300&amp;idx=1&amp;sn=be103736d5e0bdcdac949ab6b6cb1282&amp;chksm=8956cd5a2e793e3443af22fa2b33e0b98b7c3cc7c22caaa83ce76aadd0319e95cc9951bd9be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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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16 Aug 2026 20:35: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某上市公司被要求缴回2700万元增值税已退税款</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p>
<p>税务机关要求公司缴回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12 月31 日期间，不符合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已退税款。</p>
<p>二、相关事项说明及应对措施</p>
<p>《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初步估算缴回税费金额约为2,700 万元。公司将开展进一步核算工作，具体金额以后续实际缴纳情况为准。</p>
<p>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述税务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相关财务影响将计入 2026 年当期损益，最终以实际缴纳金额及审计结果为准。</p>
<p>公司与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上存在差异，后续将继续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并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必要时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p>
<p>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p>
<p>特此公告。</p>
<p>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p>
<p>2026 年8 月17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首钢股份：部分子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94亿元</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300&amp;idx=2&amp;sn=5036b2b8abbc33e19ce18bc5c3a5adff&amp;chksm=891dc6fa6e0c3b3f19ee63629401fa7c36d76ca7586c2822592682b95cf832a2a78670d53ad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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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16 Aug 2026 20:35: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首钢股份：部分子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94亿元</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一、基本情况</p>
<p>经自查，公司部分子公司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94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相关子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款项缴纳完毕，本次补缴税款事项不涉及行政处罚。</p>
<p>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p>
<p>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公司2026年当期损益，对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以2026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p>
<p>本次补缴税款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p>
<p>特此公告。</p>
<p>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p>
<p>2026年8月14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292&amp;idx=1&amp;sn=4e0c826e6fff354e8b52eb9418fa08b1&amp;chksm=8923280eddfdbe52be37b8f118886cb21d54197fcc063d4ec214e160e6b3cb07a012e5dd3ce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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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4 Aug 2026 19:44: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财政部，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p>
<p>当  事  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4/216号天津中环产业园有限    公司A楼南门二层</p>
<p>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p>
<p>一、你所对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工投集团）2022年度、2023年度会计报表重要事项存在不实内容的情况未予指明，连续两年为其出具编制基础一致但合并范围不一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p>
<p>2022年、2023年，你所连续两年对宁波工投集团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每年为其出具两份合并范围不一致、意见类型冲突的审计报告。经检查，同一年度的两份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在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多项会计科目的账面数据上存在显著差异。</p>
<p>二、未保持职业怀疑，存在职业判断错误</p>
<p>（一）2024年，宁波工投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导致累计多计投资性房地产93951.97万元、少计累计折旧80938.77万元，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3381.24万元，其中2024年少计累计折旧6656.63万元，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8.86万元。你所对宁波工投集团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对上述事项予以充分关注，未将子公司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予以调整，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p>
<p>（二）宁波工投集团下属子公司宁波市石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石化进出口）在不承担货权转移风险的前提下，将货物直接由上游供应商转移给下游客户，未按代销实质确认收入，2024年多计收入17952.06万元。你所对宁波工投集团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对其下属子公司石化进出口将代销行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事项予以充分关注，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p>
<p>（三）2024年，杭州康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康韵生物公司）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拱墅区矩阵国际中心7处房产装修支出415.23万元，同时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上述房产增值429.98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康韵生物公司累计多计“在建工程”、少计“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多计“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415.23万元，累计多计利润总额415.23万元。2024年度多计利润总额41.41万元，多计净利润31.06万元。你所对康韵生物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p>
<p>（四）你所对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莆田农商银行）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时，仅对部分企业借款人的工商信息进行查询，五级分类检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莆田农商银行贷款、贷记卡五级分类不准确的事项。</p>
<p>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p>
<p>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五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有关规定。</p>
<p>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p>
<p>1、警告；</p>
<p>2、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p>
<p>3、没收宁波工投集团2022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65.3万元，并对宁波工投集团2022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处五倍罚款326.5万元；</p>
<p>4、没收康韵生物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16万元，并对康韵生物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处一倍罚款16万元；</p>
<p>5、没收莆田农商银行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12万元。</p>
<p>你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天津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p>
<p>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p>
<p>财  政  部</p>
<p>2026年7月31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容诚专业分享】】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常见情形</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123&amp;idx=2&amp;sn=9e04f29dcd97a2156e954345250e1a34&amp;chksm=89709278842b23f1e2a84c8c6e15b5589e7f33ce9c613212793c6283ddb59e247c098e569a2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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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31 Jul 2026 08:36: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容诚专业分享】】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常见情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容诚微信公众号，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strong>非经常性损益</strong>是我国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一项非常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对于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strong>经营业绩</strong>和<strong>盈利能力</strong>具有重要意义，并广泛应用于<strong>IPO、再融资、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指标</strong>等关键监管政策中。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需要结合业务背景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在实务判断中具有一定的难度。</p>
<p>我们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解释1号”），结合历年监管发文与实务争议或易错问题，形成<strong>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系列技术问答</strong>，系统解析应认定、不应认定及分场景判断等关键事项，供实务参考。</p>
<p>本篇<strong>技术问答</strong>重点解析实务中易误判、监管关注的“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形。结合解释1号及历年监管提示，对<strong>减值损失、经营相关支出、常规融资费用、日常经营损益</strong>等事项逐一进行分析。</p>
<p>一</p>
<p><strong>与减值准备相关的事项</strong></p>
<p><strong>Q</strong></p>
<p><strong>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问题？</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在进行非经常性损益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区分<strong>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strong>和<strong>减值损失</strong>。一般情况下，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为非经常性损益（根据解释1号列举项目（一）），减值损失则为经常性损益。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确认为处置损失，意味着确认的资产处置损益中包含了一部分本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并将该部分金额错误地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企业应在处置长期资产之前，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作为经常性损益列示。</p>
<p>【特别提醒】实务中容易忽略对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及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企业清理以前年度资本化且尚未完成的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时错误地将未足额计提的减值准备作为处置损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p>
<p>【相关资料】证监会2017年、2018年、2020年、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p>
<p>二</p>
<p><strong>与碳排放额度相关的营业外支出</strong></p>
<p><strong>Q</strong></p>
<p><strong>与碳排放额度相关的营业外支出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p>
<p>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通常是因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碳排放额度，由此产生的营业外支出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支出，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当期支出的性质特殊和偶发性。</p>
<p>反之，重点排放企业因出售碳排放配额确认的营业外收入，考虑其偶发性，可能需要作为非经常性损益。</p>
<p>【特别提醒】由此可见，并非所有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均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应具体业务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其与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及界定原则进行判断。</p>
<p>【相关资料】证监会《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p>
<p>三</p>
<p><strong>与金融资产相关的损益</strong></p>
<p><strong>Q1</strong></p>
<p><strong>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类似，企业通常长期持有，其持有期间产生的股利收益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项目（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通常也不属于“（四）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因此属于经常性损益。</p>
<p>【相关资料】证监会《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p>
<p><strong>Q2</strong></p>
<p><strong>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应收账款产生的损失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让应收账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前收回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收回本身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因此，此项损失应认定为经常性损益。</p>
<p>【相关资料】证监会《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p>
<p><strong>Q3</strong></p>
<p><strong>募集资金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募集资金产生定期存款的利息虽然与企业的日常活动无关，且存在偶发性。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属于企业正常的融资行为。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之前，以定期存款的方式产生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被用于募投项目并投产之后，带来项目投资收益。两者只是资产以不同形态存在从而带来不同的收益。</p>
<p>此外，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来看，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之后，作为分母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股份数都有所增加，如果将募集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从分子（即净利润）中扣除，反而会导致分子和分母不匹配的结果。</p>
<p>综上，<strong>募集资金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与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一样，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相关资料】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p>
<p><strong>Q4</strong></p>
<p><strong>非金融企业基于日常现金管理持有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大额可转让存单通常可以通过SPPI，实务中基于企业管理大额存单的业务模式不同，可能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p>
<p>| \_ | 如果分类为<strong>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strong>，其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项目（三）“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同时，如果购买大额存单属于企业日常现金管理行为，不具有特殊性或偶发性，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实的经济性质的判断原则，可以将该利息收入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p>
<p>| --- | --- |</p>
<p>| \_ | 如果分类为<strong>FVTPL</strong>，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对于单独核算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收入，因其也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处置损益，可以比照上述第（1）项所述的判断原则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但如果未单独核算利息收入，而全部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反映，则属于解释1号列举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p>
<p>| \_ | 如果分类为<strong>FVOCI</strong>，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需要单独核算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样可以比照上述第（1）项所述的判断原则将利息收入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p>
<p>综上<strong>，非金融企业购买和管理大额可转让存单如果属于日常现金管理行为</strong>，不具有特殊性或偶发性，无论其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如何分类，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如果单独进行核算（而非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实的经济性质的判断原则，可以认定为经常性损益。</p>
<p>【相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5期》</p>
<p>四</p>
<p><strong>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strong></p>
<p><strong>Q</strong></p>
<p><strong>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能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并购重组是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涉及的资产也属于经营性资产，券商、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是发生此类交易的必要合理支出，不属于解释1号列举项目“（十三）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旧解释1号为“企业重组费用”），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p>
<p>【相关资料】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p>
<p>五</p>
<p><strong>与IPO中介服务费相关的事项</strong></p>
<p><strong>Q</strong></p>
<p><strong>IPO企业更换会计师发生的审计费用以及IPO发行人撤回申报已发生的审计费用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申报首次发行并上市，属于企业<strong>正常的融资行为</strong>，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换所属于在 IPO 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情形，并非特殊和偶发，因此，企业因更换会计师而将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费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经常性损益。</p>
<p>类似地，如IPO发行人撤回申报，将已经发生的、挂账的审计费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也属于经常性损益。</p>
<p>六</p>
<p><strong>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承担的担保损失</strong></p>
<p><strong>Q</strong></p>
<p><strong>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承担的担保损失，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担保损失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应结合解释1号中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原则进行判断，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的业务模式、财务担保对象、商业合理性、交易特点等因素，判断该项财务担保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合理性且非偶发性。</p>
<p>例如，公司因购销业务为供应商、客户提供担保，或者为子公司、联营企业等被投资单位开展经营提供担保，因此承担的财务担保损失通常不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p>
<p>【相关资料】证监会《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p>
<p>七</p>
<p><strong>因履约不当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strong></p>
<p><strong>Q</strong></p>
<p><strong>企业因履约不当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因履约不当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应视情况判断是作为可变对价处理还是作为合同变更，无论哪种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均是<strong>调整营业收入</strong>，相关调整事项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应认定为经常性损益。</p>
<p>【相关资料】证监会《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p>
<p>八</p>
<p><strong>与会计估计变更相关的损益</strong></p>
<p><strong>Q</strong></p>
<p><strong>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当期折旧费用的变化金额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反映固定资产预期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当企业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等发生变化，导致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发生变化，进行会计估计变更，这是企业正常经济活动的结果，并非偶发和特殊，折旧费用的变化金额应认定为经常性损益。</p>
<p>【相关资料】证监会《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p>
<p>九</p>
<p><strong>与税收优惠相关的事项</strong></p>
<p><strong>Q</strong></p>
<p><strong>企业享受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strong>企业享受的一次性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strong>，系基于自身经营业务符合国家既定政策条件而享有，不属于“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strong>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等</strong>均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相应享受的税收优惠与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且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持续性政策，具有持续性与常规性，因此通常将上述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p>
<p>【相关资料】证监会《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3期》</p>
<p>十</p>
<p><strong>其他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事项</strong></p>
<p><strong>Q</strong></p>
<p><strong>处置积压存货产生的损失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strong></p>
<p><strong>A</strong></p>
<p>处置积压存货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作为经常性损益。</p>
<p>【相关资料】证监会《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p>
<p><strong>容诚技术洞察</strong></p>
<p>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往往并不能简单以形式上发生的次数较少，就认为其性质特殊或具有偶发性，也不应仅基于报表列报项目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实务中还需结合<strong>交易和事项</strong><strong>的经济性质</strong>等因素谨慎作出判断，不得为调节指标而违规计入非经常性损益。</p>
<p><strong>相关阅读</strong></p>
<p><strong>【容诚专业分享】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常见情形</strong></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3006&amp;idx=1&amp;sn=f4283f5ac9d9f69831306ad9defb9e07&amp;chksm=89fddd63e2b58ed1e4a566498488bca73f66f412344ea7d253987cb0dc8a6665ee9e43d919f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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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0 Jul 2026 17:54: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中注协，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 “十五五” 规划(征求意见稿)</p>
<p>为全面指导"十五五"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财政"十五五"规划》、《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五五"规划》等，制定本规划。</p>
<p>一、发展环境</p>
<p>（一）"十四五"时期行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p>
<p>"十四五"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为遵循，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取得积极成效。行业"十四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完成。</p>
<p>行业党的建设持续走在社会组织前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出台，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取得重要进展，行业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行业人员结构持续优化，行业诚信建设深入推进，从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诚信水平进一步提升。专业标准体系持续完善并有效落地，发布风险评估等 39 项审计准则及银行函证等多项实务指引，闭环管理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数字化建设取得新突破，审计数据系列标准发布实施，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加快推进，行业全面实现电子证照制发应用。品牌化建设取得新进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综合评价、自查自纠报告等机制逐步完善。审计准则国际趋同和等效互认持续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持续加强，参与会计国际治理、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能力明显提升。截至"十四五"期末，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11286 家；共有从业人员 40 余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 10.6 万人；非执业会员 30.2 万人；基层党组织 4557 个，党员 51220 名。</p>
<p>（二）"十五五"时期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挑战。</p>
<p>从国际看，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合作和竞争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同时，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行业发展的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从国内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改变，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改革开放持续深化，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的定位，持续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在持续提升审计服务质量基础上，不断拓展多元化增值服务领域，加快新技术与行业深度融合，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不断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持续提升服务价值水平，培育"中国服务"品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p>
<p>当前，行业发展虽取得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特别是执业质量与公众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行业要立足国家"十五五"时期发展建设全局，加强统筹谋划、抓住关键环节，巩固拓展优势，补强短板弱项，注重提质增效，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更好践行自身高质量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双重使命。</p>
<p>二、总体要求</p>
<p>（一）指导思想。</p>
<p>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审计鉴证及相关专业化服务为主业，依法履行执业监督和自律监督职责，着力推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数智化、国际化发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行业力量。</p>
<p>（二）基本原则。</p>
<p>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新时代行业工作，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在全行业贯彻落实。</p>
<p>坚持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深化拓展服务领域，持续推动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p>
<p>坚持主题主线。始终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等重大战略，不断拓展行业服务国家建设深度广度，提升服务能级。</p>
<p>坚持守正创新。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把握内在规律，总结成熟经验，不断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努力破除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实现行业更高水平更可持续发展。</p>
<p>坚持开放包容。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标准制定，有序推进中国标准国际化、国际标准中国化。持续促进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行业国际影响力。</p>
<p>（三）主要目标。</p>
<p>行业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行业法规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市场准入机制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加大。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质量管理更加严格，执业质量明显提高。常态化监督检查和监管协同机制进一步完善。</p>
<p>行业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动态完善和实施业务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专业标准体系，专业标准供给质量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更加健全，与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监管要求有机衔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p>
<p>行业品牌化建设实现新突破。会计师事务所品牌意识进一步增强，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形成一批"中国服务"品牌，从业人员的品牌认同感和归属感进一步增强。行业专业服务水平、职业形象、行业价值和社会声誉大幅提升。</p>
<p>行业数智化转型取得新进展。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行业审计数据标准体系，行业知识库建设持续优化完善，形成坚实的数智化转型基础。现代信息技术在行业内安全合规应用，行业数智化水平大幅提高。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与防护手段，构建与行业数智化转型相匹配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p>
<p>行业国际化发展打开新局面。持续深化与国际及区域性会计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行业会计国际治理参与度持续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再上新台阶。一批自主品牌会计师事务所加快走向世界，全球执业网络布局持续拓展完善，网络影响力和控制力有效增强，全链条服务能力进一步强化，高附加值服务内容更加丰富。</p>
<p>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p>
<p>（一）持续强化政治引领。</p>
<p>在财政部党组坚强领导下，完善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完善"条块结合"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形成行业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持续巩固"省级抓、抓省级"、"书记抓、抓书记"工作机制，强化考核评价与评选表彰的激励作用。持续提升党的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依托行业党校建强行业党建人才队伍，重点加强新任党组织书记和中青年党务骨干队伍建设，引领行业树立正确执业理念，不断增强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影响力。</p>
<p>（二）深化党建和业务融合。</p>
<p>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动党组织在重大决策、关键业务中发挥政治把关作用。坚持以全党集中性教育为抓手破解难题，以开展行业主题年活动为平台推进中心工作，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发挥党建优势防范执业风险、提升审计质量。探索加强党建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建设和文化、品牌建设的有效路径，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同向发力。</p>
<p>（三）深化行业大统战工作格局。</p>
<p>坚持"责任明晰、条块结合、上下衔接"的行业统战工作责任机制，推进统战群团工作协同联动整体提升。加大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和青年、妇女人才建设力度，改进人才管理、评价和安排使用工作，充分激发注册会计师行业新阶层建设力。</p>
<p>四、统筹推进健全完善的行业法治体系建设</p>
<p>（一）筑牢行业发展的法治根基。</p>
<p>持续巩固完善行业基础性制度。推动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出台。系统推进行业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等相关制度。研究修订注册会计师注册、任职资格检查、转所以及非执业会员管理等制度，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可操作可评估的会员服务标准规范，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服务与管理。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做好修改出台后注册会计师法的宣贯工作，持续加大行业法律法规制度宣传培训力度，丰富普法宣传渠道，适时发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推动行业法律规范有效实施。</p>
<p>（二）加强行业执业准则建设。</p>
<p>聚焦提升识别财务造假能力，加快修订与识别应对财务造假相关的审计准则，适时发布重点行业和业务领域审计实务指引，通过风险提示、指导性案例等工具及时加大实务指导力度，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应对系统性造假、第三方配合造假等，以高质量专业服务推动提升经营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针对可持续信息鉴证、数智化与技术驱动服务等领域，发布技术指引，提升标准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数智化环境下的审计相关准则问题研究。持续落实和完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准则的评估和审批论证，持续增强准则的科学性、相关性和可操作性。</p>
<p>（三）深化行业诚信建设。</p>
<p>将诚信建设贯穿会计师事务所治理、行业管理全过程，以诚信驱动执业质量提升。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形成质量至上的文化。鼓励和支持事务所将诚信建设、品牌建设、文化建设与质量提升相结合整体推进。推动职业道德守则和独立性准则等执行落实。持续开展常态化诚信教育和诚信执业激励工作。强化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诚信信息采集和披露制度，加强会员诚信档案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任度。</p>
<p>五、持续提升行业监管效能</p>
<p>（一）不断强化行政监管。</p>
<p>充分发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财会监督主责作用，保持"严监管、零容忍"高压态势，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关键审计程序缺失、伪造审计证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警示震慑效应，不断净化行业执业环境。持续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常态化治理，集中整治行业突出问题。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与境外监管机构加强跨境会计审计监管交流合作，督促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合规意识，规范执业行为。</p>
<p>（二）持续优化自律监管。</p>
<p>发挥自律监管"治未病"作用，运用大数据辅助分析预警等手段，及时监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异常情况，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警示和提醒，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加强行业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抓实年报审计监管，加大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监管力度，促进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加大对违反独立性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等的惩戒力度。聚焦重点人群，深化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持续规范执业行为，净化行业执业环境。</p>
<p>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会计服务等职责，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督促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内部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持续提升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p>
<p>（三）强化监管协同。</p>
<p>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融合协同，开展联合检查、联合审理，持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不断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巩固和优化重大案件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完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联合惩戒"。推进行业监管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共用。统筹发挥各级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和督促引导作用。</p>
<p>六、强化行业人才队伍建设</p>
<p>（一）优化行业人才选拔。</p>
<p>持续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一步深化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改革，推动考试内容更加贴合实务。持续优化考试组织管理，积极探索新技术应用，稳步提升考试服务质效。加强考试国际化认可推广。</p>
<p>（二）提升行业人才培养质量。</p>
<p>顺应数智化、国际化、可持续信息披露等趋势，健全分级分类的行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不断优化行业人才胜任能力框架。强化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精神培育。持续完善继续教育体系，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优化继续教育平台建设。研究建立区域间人才培养合作机制，加强对西部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培养，促进行业人才队伍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与国家会计学院的合作，共同打造高水平、特色化的行业人才培养基地。</p>
<p>（三）加强行业高端人才培养。</p>
<p>围绕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的"五型"行业人才培养目标，做优做强"头雁"工程，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优化行业高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高端人才。指导和支持各级注协、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梯次化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打造形成上下贯通、各有侧重的行业人才梯队，推动形成"头雁领航、雁阵齐飞"的行业人才发展新格局。</p>
<p>（四）加大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力度。</p>
<p>深化产教融合，促进高校、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合作。组织开展行业青年挑战赛，通过"以赛代练"多方位培养锻炼行业后备人才综合能力，加强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适应行业后备人才需求，加强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学历教育。支持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加强专业研究与学科建设，强化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核心课程师资培训，推动形成优势突出、质量过硬的学科专业品牌。</p>
<p>（五）拓宽行业人才使用渠道。</p>
<p>支持行业人才参与国家和行业重点课题研究、政策研究制定和宣传、监督检查、专业知识辅导以及担任高校校外导师等，发挥行业人才优势，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支持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选拔站位高、视野广、业务精、操守优的注册会计师，为行业培养优秀注册会计师人才。</p>
<p>七、推动行业数智化转型</p>
<p>（一）夯实数智化基础。</p>
<p>建立健全科学适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审计数据标准在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软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作业软件等方面的应用。探索研究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审计案例、违规案例等知识库建设和优化完善。强化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数据质量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治理能力向智能协同、敏捷响应跃升。</p>
<p>（二）加快数智化应用。</p>
<p>用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注册会计师注册、任职资格检查、转所、注销及审计报告报备等环节使用智能识别技术，加强注册、任职资格检查、执业、处罚、注销等各类信息贯通。持续优化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作业软件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能力。加快银行电子函证平台普及应用，探索往来电子函证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行业各类主体的分层分类合规可靠应用，因地制宜构建智能工具应用体系，形成"人机协同"新模式，赋能行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p>
<p>（三）强化数智化保障。</p>
<p>跟踪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审计实务的影响，修订完善审计准则、应用指南等规范体系，推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行业安全可控应用。探索共建行业数智化转型所需的信息化产品，以集约化方式搭建关联关系查询辅助平台等行业共性技术共享平台。加强全要素、全周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为行业数智化转型提供坚实保障。</p>
<p>八、培育优质会计师事务所</p>
<p>（一）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标准化水平。</p>
<p>指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研究进一步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优化质量和风险管理，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科学的内部决策程序，营造诚信、合作、民主、和谐的治理文化。修改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推动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合伙人资格准入、权责划分、绩效评价、利润分配、退出调整机制，明确各层级合伙人的质量管理责任。推动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薪酬分配机制。</p>
<p>（二）聚焦会计师事务所品牌提质升级。</p>
<p>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品牌意识、培育品牌文化，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增强从业人员的品牌认同感和归属感。打造新媒体矩阵，持续提升行业品牌价值和社会声誉。积极参与"中国品牌日"等品牌推介活动，加强正面宣传。培育一批综合服务能力强、具有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各具特色、有序竞争的行业格局。挖掘行业发展新动能新领域，拓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修订行业业务指导目录。</p>
<p>（三）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保障机制。</p>
<p>持续落实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开展行业成本调研评估，深入治理"内卷式"低价竞争。优化行业发展外部环境，推动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合理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科学界定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探索建立执业责任鉴定机制。完善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责任追究机制，构建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相衔接的追责体系，切实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机制，提升行业职业风险保障能力。</p>
<p>九、提升行业国际化发展水平</p>
<p>（一）积极参与会计国际治理。</p>
<p>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制定、制度建设和秩序构建，向国际准则制定机构、国际监管机构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促进中国实践成果国际化。持续深化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动态趋同，巩固、推进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准则等效互认。健全任职代表全生命周期培养体系，支持行业优秀人才参选国际及区域性会计职业组织和会计治理机制关键岗位，持续增强会计国际治理效能。</p>
<p>（二）大力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跨境服务能力。</p>
<p>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自创国际会计网络，进一步加强网络内成员机构跨区域协作能力，提升网络一体化管理水平。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入国际会计网络（联盟），不断增强影响力。积极推动行业持续融入国家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制造+服务"出口，持续提升一站式、伴随式服务能力。探索"同船出海"新模式，为中国企业海外贸易投资合作提供更多支撑，为国际市场提供更多中国"解决方案"。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境内外国际服贸展览和经贸洽谈等活动，促进品牌推广与业务对接。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跨境资本市场服务能力。</p>
<p>（三）充分发挥行业民间交往优势。</p>
<p>积极履行国际及区域性会计职业组织成员义务，巩固深化友好合作关系，充分依托其平台，加大宣介力度，讲好中国故事。进一步加强与境外主要会计职业组织多层次、常态化、机制化交流合作，聚焦考试制度、监管协调、标准互认、人才培养等领域深化务实合作，促进经验互鉴和共同发展。深化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推进内地与港澳会计行业融合发展，促进港澳地区会计行业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p>
<p>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p>
<p>（一）推动行业协会治理能力提升。</p>
<p>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委参与行业重大事项决策，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集体协商、民主决策，发挥会员在行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严格依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充分发挥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提升行业协会治理效能。</p>
<p>（二）加强各级注协秘书处建设。</p>
<p>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各省级注协工作的指导监督，指导各级注协秘书处持续做好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等内部治理工作。坚持过紧日子要求，严格会费资金的使用管理。</p>
<p>十一、组织实施</p>
<p>（一）加强整体协同。</p>
<p>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对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落实规划各项任务措施的指导、监督，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对本地行业发展的系统谋划，充分调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化"一盘棋"工作格局，形成合力，为规划落地落实提供坚实保障。</p>
<p>（二）强化督促评估。</p>
<p>完善督促落实机制，定期督促各责任主体将规划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适时组织开展行业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推动行业改革发展的各项举措精准实施，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地生根。</p>
<p>（三）深化理论研究。</p>
<p>加强行业基础研究。立足行业发展实践，强化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协同，针对行业重大理论前沿与实务挑战开展引领性、针对性研究，助力构建自主会计知识体系，为制度优化与治理效能提升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预算119万增至125万！要求CPA人数40降至18！国资委2026年度央企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中标公告！</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930&amp;idx=1&amp;sn=5d17d6ef051ef3607e3841ed0c3107c1&amp;chksm=89c21b7a8a2f133184563719688bca52cc3b076df5ffb00648d396df4c3afe96412f1308f58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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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12 Jul 2026 12:24: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预算119万增至125万！要求CPA人数40降至18！国资委2026年度央企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中标公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采购网，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一、项目编号：0747-2661SCCZNA84（招标文件编号：0747-2661SCCZNA84）</p>
<p>二、项目名称：2026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p>
<p>三、中标（成交）信息</p>
<p>供应商名称：包件1：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顺路12号D座0449号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p>
<p>中标（成交）金额：124.8000000（万元）</p>
<p>供应商名称：包件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p>
<p>中标（成交）金额：125.0000000（万元）</p>
<p>供应商名称：包件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供应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p>
<p>中标（成交）金额：123.0000000（万元）</p>
<p>供应商名称：包件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p>
<p>中标（成交）金额：116.0000000（万元）</p>
<h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督局2026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公开招标公告</h3>
<p>项目名称：2026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p>
<p>预算金额：500.000000 万元（人民币）</p>
<p>最高限价（如有）：500.000000 万元（人民币）</p>
<p>采购需求：</p>
<p>★派出不少于50名检查人员，其中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8人，熟练掌握Python/SQL等编程语言的信息化审计人员不少于4人，熟悉数据治理、数据分析环境搭建、模型开发应用等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p>
<p>新闻链接：限价119万！要求派出至少50人，其中CPA不少于40人！国资委2025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中标公告</p>
<p><strong>一、项目编号：TC250106P</strong>（招标文件编号：TC250106P）</p>
<p><strong>二、项目名称：2025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与合规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strong></p>
<p><strong>三、中标（成交）信息</strong></p>
<p>供应商名称：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顺路12号D座0449号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p>
<p>中标（成交）金额：118.80（万元）</p>
<p>供应商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p>
<p>中标（成交）金额：119.00（万元）</p>
<p>供应商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供应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p>
<p>中标（成交）金额：98.00（万元）</p>
<p>供应商名称：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
<p>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公楼一座9层910单元</p>
<p>中标（成交）金额：110.00（万元）</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北京一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罚没1231.08万！无底稿出具462份审计报告！</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912&amp;idx=1&amp;sn=6b94c2e143ba79b859a945bfc50ae945&amp;chksm=89d2544a3bc204f4a21e047c843dfa7b76011a27d3a9f1076de7167f3e008f5bc679b73044e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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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0 Jul 2026 20:59: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北京一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罚没1231.08万！无底稿出具462份审计报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财政部，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2025年，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厅（局）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持续提升执业质量、净化行业发展环境，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p>
<p><strong>一、总体情况</strong></p>
<p>2025年，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厅（局）对2363家会计师事务所、872家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检查，共对282家会计师事务所、701名注册会计师，43家资产评估机构、118名资产评估师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9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73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228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警告，200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3769.82万元；2家资产评估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11家资产评估机构被责令停业，32家资产评估机构被警告，18家资产评估机构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265.63万元。</p>
<p><strong>二、典型案例</strong></p>
<p>（一）北京上善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无实质性审计程序工作底稿情况下出具462份审计报告。检查期间，该所存在逃避、妨碍财政检查的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北京市财政局给予该所吊销执业许可，罚没1231.08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签字注册会计师邓世光、苏素萍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p>
<p>（二）卓达士（云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在无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情况下出具2403份审计报告。云南省财政厅给予该所吊销执业许可，罚没654.57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晶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p>
<p>（三）贵州律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无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情况下出具203份审计报告等问题。贵州省财政厅给予该所吊销执业许可，罚没42.46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签字注册会计师朱宗超、段月玲暂停执行业务1年的行政处罚。</p>
<p>（四）西藏金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72份审计报告，为审计对象代编合并财务报表，无审计工作底稿情况下出具3份审计报告等问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给予该所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给予签字注册会计师覃岭、陈敏暂停执行业务9个月的行政处罚。</p>
<p>（五）福州翰霖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无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等问题。福建省财政厅给予该所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给予签字注册会计师武启国、郑星辉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p>
<p>财政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组织各地财政厅（局）持续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会计审计和评估造假行为，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执业，提升执业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p>
<p>财  政  部</p>
<p>2026年7月2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财政部、证监局分别申请强制执行对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罚没款，合计1051万！</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863&amp;idx=1&amp;sn=3c2ca5e2963db2bdddd5c81a80a4f2bb&amp;chksm=892b37f91a1f3c9bfa5fb9a2320af0a25ee6056b6e0c3cd99d3807bc76b73b0bd1919eadf0e2</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863&amp;idx=1&amp;sn=3c2ca5e2963db2bdddd5c81a80a4f2bb&amp;chksm=892b37f91a1f3c9bfa5fb9a2320af0a25ee6056b6e0c3cd99d3807bc76b73b0bd1919eadf0e2</guid>
<pubDate>Sun, 05 Jul 2026 11:19: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财政部、证监局分别申请强制执行对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罚没款，合计1051万！</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法院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财政部：</p>
<p>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本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财监法（2025〕370号《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作出的财监法（〔2025〕370号《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确定其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京0102行审108号《行政裁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p>
<p>\[北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strong>2026-07-02</strong></p>
<h5>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370号）</h5>
<h5>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隐匿关键审计工作底稿等重要档案资料，逃避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编制虚假审计工作底稿，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在相关审计项目中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存在职业判断错误，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发现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抵销错报；未编制复核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审计工作底稿；上市实体的审计报告未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段。财政部给予该所警告、暂停经营业务1年，没收违法所得165万元，并处罚款726万元的行政处罚</h5>
<p>####</p>
<p>财政部决定给予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警告，没收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140万元、处以罚款701万元，没收湘投轻材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25万元、处以罚款25万元，暂停经营业务1年的行政处罚。</p>
<p>证监局：</p>
<p>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福建监管局与被执行人田某、北京某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闽0102行审1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00000元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p>
<p>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p>
<p>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亚泰所及田\<em>\</em>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p>
<p>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p>
<p>1、对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处以一百万元罚款；</p>
<p>2、对田\<em>\</em>责令改正，处以六十万元罚款。</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退市公司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索赔3827万获法院受理！</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828&amp;idx=1&amp;sn=f805d59e318025c522c2ca4a604a7622&amp;chksm=895a7758187c5ed2001c19680c010a8f529c3efe54502996142aaa8a6a0b6ce861eceb6ffd9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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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Jun 2026 22:03: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退市公司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索赔3827万获法院受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粤 0304 民初 29782 号，通知书载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谭\<em>\</em>、尹\<em>、凌\</em>、王\<em>\</em>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6 年 6 月 25 日立案，案号为（2026）粤 0304 民初 29782 号。</p>
<p>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p>
<p>（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p>
<p>1、 原告</p>
<p>姓名或名称：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
<p>法定代表人： 石圣平</p>
<p>与退市公司的关系： 退市公司</p>
<p>2、 被告一</p>
<p>姓名或名称：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p>
<p>执行事务合伙人： 谭\<em>\</em></p>
<p>与退市公司的关系： 退市公司聘请的 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p>
<p>3、 被告二</p>
<p>姓名或名称： 谭\<em>\</em></p>
<p>与退市公司的关系： 退市公司聘请的 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p>
<p>4、 被告三</p>
<p>姓名或名称： 尹\*</p>
<p>与退市公司的关系： 退市公司聘请的 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p>
<p>5、 被告四</p>
<p>姓名或名称： 凌\*</p>
<p>与退市公司的关系： 退市公司聘请的 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风险管理审核经理</p>
<p>6、 被告五</p>
<p>姓名或名称： 王\<em>\</em></p>
<p>与退市公司的关系： 退市公司聘请的 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项目现场负责人</p>
<p>（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p>
<p>2025 年 1 月 16 日，原告聘请被告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三份《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一对原告 2024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原告全力协助被告开展工作，且已支付合同全部费用，但审计机构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总体审计策略》规定时间如期出具审计报告。原告认为被告主观存在侵权故意，且存在审计时间安排不合理、人员未勤勉尽责、工作安排失当、人员配备不专业(其中 5 位现场审计人员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证)、获取审计证据不扎实且沟通不及时等问题。被告在审计过程中漠视原告合法权益，刻意制造障碍，未按约定时间、流程及法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下午三点后出具错误百出的盖章版审计报告，导致原告无法完成内部审议程序，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原告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最终导致退市的结果。</p>
<p>（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p>
<p>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8270340 元(前述赔偿金额中目前不包括可能导致恒立实业后续退市造成的损失等，待退市事实发生后才可确定此部分损失);</p>
<p>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p>
<p>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前述赔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p>
<p>被告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 2025 年 4 月 30 日当日上市公司市值损失即高达 38,270,340 元。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7)12 号)等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民利益，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民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被告二、三、四、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上市公司基于优化审计效率及大幅降低审计费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810&amp;idx=1&amp;sn=30ebb43b086a89ce4325e91ad61a4b4b&amp;chksm=8906dd1c09a1fe6c17173c6a04e2f57ecf6f86ee414fa033d4216fbde67f28686441bb41623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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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7 Jun 2026 22:10: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上市公司基于优化审计效率及大幅降低审计费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兹提述国锐生活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且内容有关建议更换本公司核数师（“建议更换核数师”）的公告（“该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且内容包括建议更换核数师事宜的通函（“该通函”）。</p>
<p>该公告中所载建议更换核数师的两项主要理由是：(i) 优化本集团多业务板块运营的审计执行效率；以及 (ii) 大幅降低年度审计报酬，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本公司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任何分歧及未决事项，亦不存在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退任有关的其他情况须提请股东注意。</p>
<p>在优化本集团多业务板块运营的审计执行效率方面，于本集团收购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后，本集团业务范围涵盖物业开发及管理、生活方式服务及电子医疗咨询服务。于二零二六年股东周年大会前，审核委员会注意到，经考虑本集团扩大后的业务范围，立信德豪在物业及医疗保健领域均拥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并能够统筹管理审计程序。经考虑立信德豪的相关过往业绩记录及行业专业知识，审核委员会认为，建议委任立信德豪将维持审计流程的效率并方便整体审计工作流程的推进执行。</p>
<p>在符合股东利益、降低年度审计报酬方面，审核委员会对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四家中型审计服务机构开展了全面的竞争性招标，以评估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审计服务报价。本集团收购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费用总报价有所上涨，而立信德豪提出的审计费用总额相比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大幅降低。立信德豪报价更低的原因，源于其简化的内部工作流程及一体化跨境服务模式，且无需缩减所需的审计范围、测试程序或专业审计资源投入。审核委员会将立信德豪的建议收费与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近的可比上市发行人的市场审计收费进行基准对比，并确认在当前市场区间内，该收费水平对于提供同等质量服务的机构而言在商业上具备合理性。持续减少年度审计支出将降低本集团的行政管理费用，为本公司及其股东带来长期整体经济效益。</p>
<p>于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董事会根据审核委员会的推荐，决议建议委任立信德豪为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新任核数师，惟须待股东于二零二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据此，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将于二零二六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本公司核数师。</p>
<p>本公司已收到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确认函，确认不存在任何与其退任本公司核数师相关、须提请股东留意的事宜，且本公司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任何分歧或未了结事项。董事会亦确认，据其所知，不存在任何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退任本公司核数师相关、须提请股东留意的其他事宜。</p>
<p>董事会谨就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任期内向本集团提供专业优质的审计服务致以衷心谢意。</p>
<p>审核委员会在评估委任立信德豪为本公司核数师时考量了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 其审计服务报价；(ii) 其为联交所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行业知识及专业资质；(iii) 其针对本集团业务具备的独立性及客观性；(iv) 其市场声誉；(v) 其人员资源及项目执行能力；(vi)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发布的《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 - 甄选、委任及重新委任核数师》；及 (vii) 会财局发布的《更换核数师的指导说明》。</p>
<p>针对二零二六年审计服务及允许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应付立信德豪的拟定费用预计分别约为 2,100,000 港元及 280,000 港元，该费用为本公司与立信德豪经充分考量、公平磋商后厘定，磋商过程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包括本集团的规模及架构、本集团业务的性质及复杂程度、审计预计覆盖范围及时间安排，以及立信德豪将投入的工时与资源。</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中国神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2026年审计费1648万！</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799&amp;idx=1&amp;sn=43494c94973dc2448a21deb945bccc4b&amp;chksm=89d8685c60e4b1c500b792bed6b22906d2eeab3cb593a1f653d65fa7a5000cdb5532fe90c7d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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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7 Jun 2026 09:49: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中国神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2026年审计费1648万！</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2026 年 6 月 26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 2026 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p>
<p>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称安永）</p>
<p>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称毕马威）</p>
<p>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毕马威为本公司提供 2025 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服务的期限至本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结束时终止。因毕马威聘期届满，并根据外部审计机构采购结果，本公司拟聘任安永为本公司 2026 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机构。本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毕马威进行了沟通，毕马威对变更事宜无异议。</p>
<p>安永华明为本公司提供 2026 年度境内审计服务的收费为人民币1,154 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人民币 1,016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138万元）；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 2026 年度境外审计服务的收费为人民币 494 万元。安永华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2026 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服务的收费合计为人民币 1,648 万元，较本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服务费用增长约 29%，主要原因为本公司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 12 家标的公司股权，导致合并资产范围发生变动。</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停工损失应计入营业成本而误计入管理费用</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771&amp;idx=2&amp;sn=0371493aae44880dbeb15ba3a68969b2&amp;chksm=89013b2b718f705dbffa7c235d6946b75f4c3b0f15c909594ea09a3bc82182587a4685f8f0e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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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6 Jun 2026 08:15: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停工损失应计入营业成本而误计入管理费用</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经公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自查发现，2025 年度对营业成本及管理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存在差错，主要为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色番茄”）下属子分公司的停工损失应当计入营业成本而误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事项导致了公司合并利润表中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出现列示错误。</p>
<p>1、停工损失的具体内容</p>
<p>2025 年度，停工损失 4,702.45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p>
<p>折旧费 2,268.38 万元，主要为生产车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产生的折旧费用。工资性支出 1,864.56 万元，主要为生产车间人员薪酬及工厂管理人员薪酬。检修费164.43万元，主要为生产用锅炉的日常检修费。技术服务费 148.74 万元，主要为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服务和环保技术服务等。物业、水电暖费主要是生产工厂的物业费、水电暖费。租赁费64.16万元，主要为工厂土地租赁费。</p>
<p>2、将停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p>
<p>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再次对停工损失的会计处理进行核实及审慎研判，经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认真自查，公司前述会计处理存在列报不当的问题。根据《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七、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二是将停工期间的设备折旧、人员工资等损失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公司正常停工停产期间（如因市场需求不足或生产事故导致停工检修等），生产设备折旧费用属于营业成本，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p>
<p>根据《上市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六、其他确认与计量问题（四）停工损失会计处理不恰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正常停工停产期间应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其因客户需求不足导致的停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上市公司应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将因客户需求不足、检修等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停工期间的有关费用支出计入营业成本。</p>
<p>公司前期将本应计入营业成本的停工损失列报于管理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报告关于停工损失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构成会计科目列报不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对上述事项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上述差错更正事项仅对利润表的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列示产生影响，对其他报表数据均无影响。</p>
<p>经上述更正后，公司停工损失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报告的规定正确列报于营业成本项目，如实反映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停工损失的会计核算与列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某A股上市公司公告：补缴企业所得税10.2亿、滞纳金3.9亿，合计14.1亿！</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729&amp;idx=1&amp;sn=87fdca946693fb93178d643551de5404&amp;chksm=89e9c111b328f5bda97ecb335bece3a2772c39e3eba22bb1d185bc8d130d1506965ee2b9f68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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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2 Jun 2026 18:02: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某A股上市公司公告：补缴企业所得税10.2亿、滞纳金3.9亿，合计14.1亿！</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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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8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哈税一通〔2026〕2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p>
<p>一、基本情况</p>
<p>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下属 16 家农业分公司从非职工家庭农场取得的土地承包费收入，不应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需补缴2021-2025 年期间企业所得税 102,412.62 万元、滞纳金 38,577.25 万元，合计140,989.87 万元。本次补缴不涉及税务行政处罚。公司将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p>
<p>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p>
<p>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上述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将计入公司 2026 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减少公司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0,989.87 万元，最终以公司 202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p>
<p>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p>
<p>特此公告。</p>
<p>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p>
<p>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上市公司64.9亿资产处置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而错计入投资收益</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720&amp;idx=2&amp;sn=c7fc367e6b8965b294949f7854e4432b&amp;chksm=89b23003935c45a3deed4883449d7cab07c2c5ca88cc84d57964e3d0eb3105700bcc8615d34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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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2 Jun 2026 11:02: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上市公司64.9亿资产处置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而错计入投资收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2025 年 9 月 2 日，中交发展披露《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将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转让至控股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交发展将置出资产及负债与重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2025 年10月31日，中交发展披露的《2025 年三季度报告》合并层面确认投资收益 64.87 亿元。2026 年 1 月 31 日，中交发展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对2025 年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前述资产处置差额由投资收益科目调至资本公积科目，更正涉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各科目的更正金额为 64.87 亿元。中交发展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p>
<p>会计差错更正：</p>
<p>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96），并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以2025 年8 月31 日为本次重组交割日，本次交易实质完成了资产及负债的交割。计入损益或权益均有其适用的理由，基于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及判断，公司将置出资产及负债与重组对价 1 元之间的差额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p>
<p>随着对会计准则理解的持续深化，经自查发现，公司对原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理解存在偏差，导致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信息不准确，现将此部分差额从投资收益调整到资本公积科目。</p>
<p>反馈回复：</p>
<p>会计师回复：公司关于本次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方式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在执行核查程序中获取的资料以及了解的信息一致。</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A股上市公司公告：补缴企业所得税1.85亿元，滞纳金1.23亿元，合计3.08亿元！</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652&amp;idx=1&amp;sn=318c4341dcf1f542d12d7f11add7de22&amp;chksm=899fa9db07fcb80c6f8e54c77ddbefba9ad4a192818c7145bd1f46bdb7ee3da7bd5a118b435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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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7 Jun 2026 23:04: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A股上市公司公告：补缴企业所得税1.85亿元，滞纳金1.23亿元，合计3.08亿元！</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一、基本情况</p>
<p>经自查， 公司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84,638,029.12 元， 滞纳金 123,234,599.48元， 合计 307,872,628.60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纳完毕，本次补缴税款事项不涉及行政处罚。</p>
<p>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p>
<p>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相关规定，上述补缴企业所得税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 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 公司缴纳的上述款项将计入 2026 年度当期损益， 对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具体影响以公司 202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p>
<p>本次补缴税款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p>
<p>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p>
<p>2026 年 6 月 5 日</p>
<p>报告期内， 公司主营业务是数字化智慧零售、 数字化智慧分销和创新业务， 主要包括以下板块：</p>
<p>1、数字化智慧零售和分销</p>
<p>公司是苹果品牌中国规模最大的授权经销商， 同时运营国内数量第一的 APR 门店； 是荣耀品牌在国内的核心经销商， 服务线下渠道、 荣耀体验店和线上多个电商平台， 也是荣耀品牌海外市场多个国家/地区的销售服务商； 是三星品牌国内线上、 线下服务规模最大的服务商， 运营管理中国区最大的三星旗舰体验店。 公司不断拓展 3C 数码全品类销售矩阵， 最大限度发挥自营门店和合作门店规模优势， 实现了 O2O 业务的突破性增长， 为品牌商和客户提供高效的数字化智慧零售和分销服务。</p>
<p>2、海外销售服务</p>
<p>公司作为荣耀品牌海外市场多个国家/地区的销售服务商， 重点在迪拜、 澳大利亚、 泰国、 越南、中国香港等十余个国家/地区市场， 为荣耀品牌提供市场开拓、 销售服务、 市场营销、 本地化电商、 品牌售后等全方位海外落地服务， 同时公司也是多家优秀品牌的海外销售服务商， 持续打造领先的品牌海外落地和海外销售服务平台， 助力更多中国优秀品牌走向全球市场。</p>
<p>3、通信及增值服务</p>
<p>公司旗下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优友互联（874082.NQ） 为客户及消费者提供移动通信转售、 物联网、 企业通信、 AI 应用等创新智慧连接服务， 拥有移动、 联通、 电信三大运营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牌照和国内首家物联网转售试点批复， 是行业领先的虚拟运营商； 公司旗下爱保科技基于零售场景， 为消费者提供手机碎屏保、 延保等增值服务， 也是苹果 Apple Care+产品线上 T1 级代理商和授权服务商。</p>
<p>4、自有品牌运营</p>
<p>公司在快消品、 3C 数码及配件等领域持续孵化和运营自有品牌， 增强产品附加值， 提升公司品牌价值。 公司孵化的新式潮饮、 3C 数码配件和新能源电池等自有品牌的产品力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自有品牌业务规模持续提升， 为更多消费者成就美好生活的同时， 持续推进公司产业升级与新价值创造。</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发布</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640&amp;idx=1&amp;sn=f2372a877ef5ccd002d76a7cc2c269d6&amp;chksm=898765b969401a904b72eaa36780fca835c766a91da408e74af2abfe86c6b966e133b3d98b1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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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Jun 2026 12:10: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发布</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会计司，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strong>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strong></p>
<p><strong>一、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p>
<p>（一）会计处理。</p>
<p>1.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p>
<p>对于某项金融资产，当企业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此时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取决于特定资产的业绩而非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在该情形下，金融资产的合同可能采用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描述合同现金流量，但其合同现金流量未必代表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p>
<p>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企业在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评估特定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与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即穿透），并考虑该联系如何受债务人发行的次级债务或权益工具等其他合同安排的影响。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量或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基础资产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不影响前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p>
<p>2.合同挂钩工具。</p>
<p>在某些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交易中，发行人可能利用多个合同挂钩工具（即多个分级）来确定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顺序，每一分级均有其优先劣后顺序，该顺序明确了发行人将金融工具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至该分级的次序，即形成“瀑布支付结构”。这种通过“瀑布支付结构”建立的向不同分级持有人付款的优先顺序，引发了信用风险集中，并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之间不成比例的分配；对于某一分级持有人，仅当发行人取得足够的现金流量以满足更优先级的支付时，其才有权取得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在前述类型的交易中，各分级持有人应当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p>
<p>某些包含多项债务工具的交易，形式上可能具有合同挂钩工具的特征，但实质上是为增强对某些债权人的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安排。例如，债务人发起设立某一结构化主体，由该结构化主体持有将产生用以偿付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的基础资产并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债务工具，其中优先级债务工具由债权人持有，次级债务工具由发起人（即债务人）持有且在优先级债务工具被偿付前发起人没有实际能力出售次级债务工具。在前述情形下，此类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应当适用金融资产的一般分类要求以及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p>
<p>合同挂钩工具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条件之一，是其基础资产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工具。前述基础资产可以包含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类要求，但其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工具（如某些租赁应收款）。对于受余值风险影响的租赁应收款，以及包含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如市场租金率等）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应收款，其合同现金流量不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p>
<p>（二）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p>
<p><strong>二、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strong></p>
<p>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准则。</p>
<p>（一）会计处理。</p>
<p>1.可兑换性的定义和评估。</p>
<p>一种货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是指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相关延迟是否属于正常延迟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况。</p>
<p>企业应当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如果企业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只能取得金额不重大的另一种货币，则该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即使另一种货币可以反向兑换为该货币，企业仍可能认定该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p>
<p>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p>
<p>（1）应当考虑企业取得另一种货币的能力，而非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意图或决定。当满足可兑换性定义的其他全部要求时，如果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如通过第三种货币间接兑换）取得另一种货币，即使其没有意图或未决定取得另一种货币，应当认定该货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p>
<p>（2）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强制执行力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中的兑换交易是否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相关事实和情况。</p>
<p>（3）应当考虑企业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取得另一种货币适用的汇率可能因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企业采用记账本位币报告外币交易时，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各单项资产、外币交易或负债；企业的列报货币（即财务报表列示所采用的货币）不是记账本位币时，应当假设其获取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净资产或净负债；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企业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按照前述不同的目的分别进行评估。</p>
<p>（4）应当通过比较企业基于特定目的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的金额与企业出于该目的需取得的另一种货币的总金额，判断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的金额是否不重大。例如，对于承担以外币计价的负债的企业，应当通过比较其为清偿该负债所能够取得的外币金额与该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总余额，判断其基于清偿负债目的所能够取得的外币金额是否不重大。</p>
<p>2.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p>
<p>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p>
<p>3.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方法。</p>
<p>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p>
<p>（1）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p>
<p>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如支付股利）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如进口商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p>
<p>①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p>
<p>②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p>
<p>③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p>
<p>④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p>
<p>（2）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p>
<p>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p>
<p>①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p>
<p>②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p>
<p>（3）采用其他估计方法。</p>
<p>企业可采用其他可观察汇率（包括通过不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中的兑换交易的汇率）并经必要调整后，作出满足本解释要求的即期汇率估计。</p>
<p>（二）披露。</p>
<p>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理解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性质及其财务影响、所采用的即期汇率及其估计过程，以及企业因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而面临的风险。</p>
<p>按照上述披露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p>
<p>1.缺乏可兑换性的货币以及导致该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具体限制；</p>
<p>2.受影响的交易；</p>
<p>3.受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p>
<p>4.所使用的即期汇率以及该汇率是否为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采用其他估计方法确定的即期汇率；</p>
<p>5.企业采用的估计方法以及所使用的输入值和假设的定性和定量信息；</p>
<p>6.因相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导致企业面临的每类风险的定性信息，以及面临每类风险的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p>
<p>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列报货币之间缺乏可兑换性的，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p>
<p>1.境外经营的名称和主要业务所在地，以及该境外经营是否为子公司、共同经营、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p>
<p>2.境外经营的汇总财务信息；</p>
<p>3.可能要求企业向该境外经营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安排的性质和条款（包括导致企业面临损失的事件或情形）。</p>
<p>（三）新旧衔接。</p>
<p>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衔接处理：</p>
<p>1.企业采用记账本位币报告外币交易并确定相关外币与其记账本位币缺乏可兑换性的，应当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和按外币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进行折算，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影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p>
<p>2.企业采用的列报货币不同于其记账本位币或企业折算境外经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认定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或该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列报货币之间缺乏可兑换性的，应当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资产、负债进行折算；如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还应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权益项目进行折算；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影响应当作为对报表折算差额累积金额（作为单独项目计入权益）的调整进行处理。</p>
<p><strong>三、生效日期</strong></p>
<p>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p>
<p>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6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大信连续服务29年！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减少94万！</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534&amp;idx=1&amp;sn=e85d6861ff2a7a3b5a49f8b018f02223&amp;chksm=89c8a66af1a15c612a0385d34db4db585d92b52eb8e67ee0dbf86f511cdc9d7a960a9ee2d94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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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06 Jun 2026 12:10: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大信连续服务29年！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减少94万！</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大信事务所自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本公司实际情况、未来业务发展及整体审计工作的需要，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p>
<p>2026 年度总审计费用预计为人民币 426 万元（含增值税，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31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116 万元），较 2025 年度减少约18%。</p>
<p>公司 2025年度审计费用合计 520 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0 万元）。</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40.56 亿！信永中和2025年业务收入公布！</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442&amp;idx=2&amp;sn=a5e70a37ec6131045c17e15464f00a7c&amp;chksm=8982f1b207173bd2e78addb24f4d570e44a1dea1dbcf902ab98d5cff5113f77994bf0c7f5de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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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30 May 2026 09:47: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40.56 亿！信永中和2025年业务收入公布！</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官网，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strong>2025年</strong></p>
<p>信永中和2025年末合伙人人数为257人，注册会计师共1799人。</p>
<p>信永中和2025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40.56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7.64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0.01亿元。</p>
<p><strong>2024年</strong></p>
<p>信永中和2024年末合伙人人数为259人，注册会计师共1,780人。</p>
<p>信永中和2024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40.54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5.87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9.76亿元。</p>
<p>注：以上业务收入总额均包含统一经营相关收入，信永中和官网公布的2025年度基本情况表，未包含统一经营的2025年度业务收入为30.65亿元。</p>
<p>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2025年）</p>
<p><strong>相关阅读</strong></p>
<p><strong>较2024年减少22亿！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业务收入公布！</strong></p>
<p><strong>增长6.6%！立信2025年业务收入50.62亿元！</strong></p>
<p><strong>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业务收入29.88亿元</strong></p>
<p><strong>增长2.68%！致同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业务收入26.84亿元！</strong></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终身问责！国资委重拳整治虚假贸易，谁碰谁出局（附自救指南）</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424&amp;idx=2&amp;sn=04502da9facd445c7c596f175250ccde&amp;chksm=89ff9240561236d76b57b05d40a06b9d5dafbc6877978e067c1ee7e313754483a8e2ef6c5ce1</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424&amp;idx=2&amp;sn=04502da9facd445c7c596f175250ccde&amp;chksm=89ff9240561236d76b57b05d40a06b9d5dafbc6877978e067c1ee7e313754483a8e2ef6c5ce1</guid>
<pubDate>Fri, 29 May 2026 18:45: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穿透关系迷雾，识别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虚假贸易排查这件事，已经不能再用“例行工作”来定义了。</p>
<p>顶层监管正在收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确立了“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度，只要触碰虚假贸易红线，无论调离还是退休，一律追究到底。国资委同步建立终身问责体系，将缺乏真实货物流转的融资性虚假贸易纳入重点追责范围。2026年以来，国资委还牵头召开地方国企虚假贸易整治专题会议，山西、贵州、四川、青海等地国企迅速响应。黑龙江省国资委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聚焦合同、货权、物流、资金、履约等关键环节。</p>
<p>同时，监管逻辑也在升级。2026年之前，“十不准”划清了“有无商业实质”的红线；2026年之后，追问从“你有没有违规”变成了“你能不能自证清白”。被动合规已出局，主动的穿透式排查才是入场券。</p>
<p>今天，我们不讲空泛的“体系建设”，而是来聊聊三个真实企业的排查困境：</p>
<p>案例一（某大型化学试剂企业）：一次查几百对供应商与客户，怎么做到不遗漏？</p>
<p>案例二（某大型医药流通企业）：一个供应商转手的货，最终卖给了“自己人”？</p>
<p>案例三（某融资租赁企业）：几百上千家企业，如何一次看清全部关系链？</p>
<p>这些困境听起来各不相同，但背后指向同一个问题：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和人力下，完成大规模、多层级、无死角的关系排查？解决的关键不在于堆人力，而在于跳出传统思维，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的关系排查。启信慧眼的关系排查功能，恰好提供了一套被多家企业验证过的可行方案。接下来，我们就看它具体如何应对这三种场景。</p>
<p>案例企业：某大型化学试剂企业</p>
<p>需求一览：</p>
<p>该企业在开展虚假贸易排查时，要求一对一排查供应商与客户是否有关联关系。</p>
<p>痛点直击：</p>
<p>传统方式靠人工逐一比对，来回翻看供应商和客户的股权结构、董监高名单，而几百对组合就意味着几百次重复劳动，极易遗漏隐性关联。而且每月新增名单就要重来一遍，耗时费力。</p>
<p>解决思路：</p>
<p>针对此类需求，启信慧眼关系排查功能下的组与组排查提供了一个简单有效的办法，你可以把需要排查的供应商和客户建为一个关系组，你需要排查多少对关系，就建多少个关系组，系统自动进行批量组内找关系。同时，排查维度广泛涵盖股权/投资、董监高法、上下游交易、控制/担保、联系方式、诉讼/知识产权等关系，关系层级最高可穿透15层。这样一来，原本需要多人耗费数天的重复劳动，变成了分钟级的自动化比对，且不会因为人为疏漏而错过任何一条隐性关联路径。</p>
<p>案例企业：某大型医药流通企业</p>
<p>需求一览：</p>
<p>这家企业内部要求，对于关联交易加强关系排查，例如上游外部供应商A卖给集团内子公司B，B转手给集团内另一家子公司C，最终C卖给下游外部客户D，要求查A和D之间有没有关联关系。如果A和D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支配，这笔交易就具备了融资性贸易的典型特征，即上下游均为同一实控人控制，正是国资委重点识别的红线之一。</p>
<p>痛点直击：</p>
<p>这是典型的“多对多”场景，这个场景的核心难点在于规模大，外部供应商名单与外部客户名单之间需要做全量关系比对，动辄成千上万对组合，完全依赖人工的话，每次都要从零开始逐一核对，工作量难以想象，而且无法保证每次都查得准、查得全，按月重新排查更是难上加难。</p>
<p>解决思路：</p>
<p>启信慧眼同样采用“组与组排查”逻辑，但在这个场景里聚焦于批量关系的大规模比对。也就是说，将外部供应商设为一个关系组，外部客户设为另一个关系组，系统自动进行两组之间的全量配对排查，一次性给出关系排查结果。对于医药流通行业而言，2025年14部委联合发布的医药购销纠风工作要点已明确要求强化全链条合规管理，这一排查能力可以批量核查交易相对方与药企关联方之间的董监高任职、投资、上下游、控制、担保等关系。更重要的是，排查规模越大，节省的时间越显著，让上万对关系的排查从“不可能完成”变成每周甚至每日可更新的例行工作，而且每次结果可历史归档，便于内部审计和监管报送。</p>
<p>案例企业：某融资租赁企业</p>
<p>需求一览：</p>
<p>近期该企业收到了上级通知，要求强化关联交易排查，核心任务是一次性排查承租人、供应商、合作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p>
<p>痛点直击：</p>
<p>当排查对象从“几十家”扩展到“几百上千家”，传统人工逐一排查的方式工作量大且易遗漏，排查周期过长又容易导致风险信息滞后，一旦“问题企业”已经完成交易，再去追责就晚了。</p>
<p>解决思路：</p>
<p>启信慧眼基于国资委“十不准”的要求，在关系排查功能中预设了<strong>虚假贸易排查模型</strong>，企业在开展排查时可以一键复用。如果预设模型与排查诉求不完全一致，也支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灵活调整排查维度与具体规则。目前，启信慧眼集中排查功能单次最多可上传1000家企业进行批量排查，一次性完成全量关系分析。这意味着，原本需要分批次、反复核验的成百上千家企业，现在一次操作就能覆盖，大幅降低排查周期和人力投入，同时确保每一次排查都执行同一套标准，排查结果更可靠且更具参考价值。</p>
<h4><strong>关于</strong><strong>启信慧眼™</strong></h4>
<h4><strong>—— 智能洞察风险与商机 ——</strong></h4>
<p>启信慧眼™隶属于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615），依托母公司强大的技术能力，基于AI与大数据的深度融合打造智能决策企业级AI产品，聚焦供应链风控、应收账款管理、金融风控以及营销拓客等核心场景，提供超大规模多源异构数据的处理与融合能力、AI自然语言理解与情感分析能力、AI预测和推理能力，助力金融机构、制造企业、国央企、贸易企业、出海企业等企业客户从海量信息中智能洞察风险与商机，构筑数智化时代的核心竞争力。</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中审众环技术团队《计学精要2026》即将出版</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418&amp;idx=1&amp;sn=ab7cbc76b76bcf875689a19196ffb9bf&amp;chksm=89199f01fcecb1e1d3de57a771cec0989f738de67cf0d04e34e42db11a2b66c5a2521cae277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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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8 May 2026 17:53: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中审众环技术团队《计学精要2026》即将出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中审众环，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继《计学精要2021》，中审众环技术团队再次重磅推出《计学精要2026》（上下）全两册，共包括三个篇章：会计篇、审计篇和其他专题篇。</p>
<p>三大篇章  实务导向</p>
<p>会计篇</p>
<p>• 核心依据：本部分的框架结构以各项企业会计准则为主线展开，以近年来会计、审计规范和实务的最新发展为依据，尤其是2024年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还有历年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四部委年报工作通知等。</p>
<p>• 核心内容：将各项准则规定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梳理、汇总，并对实务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提示，对一线实务人员有较大参考价值。</p>
<p>审计篇</p>
<p>• 核心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两项审计执业准则的理解和应用，以近年来审计规范为依据，尤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以及历年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等。</p>
<p>• 核心内容：系统梳理监管政策变化，深入分析实务常见问题并作出专业提示，为审计实务提供参考。</p>
<p><strong>其他专题篇</strong></p>
<p>• 专题一：研发支出</p>
<p>本专题以准则中的若干知识点为结构框架，结合准则规定、监管规定及实务案例阐述了对研发支出归集、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后续计量与终止确认、列报与披露、与研发支出相关的内部控制等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同时说明了我们对相关实务问题的倾向性意见。</p>
<p>• 专题二：基础设施公募REITs</p>
<p>本专题对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基本概况、业务政策、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介绍及研究分享，以期能使更多人了解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并为实务中财会处理问题进行解答，及为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发展做一点贡献。</p>
<p>• 专题三：可持续披露</p>
<p>本专题在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资料基础上，对我国可持续披露规范进行了解读，探讨了可持续披露中的“重要性”、“关联性”、“相称性”及气候变化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等问题，期待为我国企业的可持续披露提供助力。</p>
<p>新书预计2026年6月上旬上市。</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申请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361&amp;idx=1&amp;sn=316bfdc6f51aa22ba202189e8a243623&amp;chksm=89fbec24288663af7560c9dc7bb7a5fc9d9af8a7be13ca9dc9e72e778d27eed03364725c105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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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2 May 2026 17:36: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申请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财政部，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5〕5号），现注销下列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p>
<p>| 序号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注销备案公告日期 | 注销备案情形 |</p>
<p>| --- | --- | --- | --- |</p>
<p>| 1 | 赣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2026年5月22日 | 自行申请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p>
<p>| 2 | 嘉兴知联中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2026年5月22日 | 自行申请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24人来自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2026年拟录用公务员名单公示！</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268&amp;idx=1&amp;sn=adf79e931f58521aaaf789fd83d3554d&amp;chksm=89035490ac7f3102d34daf421e11c8f3e9b583ec8d6da254228026ff21b8d30b14a001e4f53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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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1 May 2026 17:21: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24人来自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2026年拟录用公务员名单公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证监会，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gt; 根据202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要求，经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确定郭俊杉等281人为中国证监会拟录用人员，现予以公示。其中24人来自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5人、毕马威华振2人、安永华明2人、致同2人、天健2人、容诚2人、天衡2人、天职国际2人、立信、大华、信永中和、中汇、重庆天华各1人。</p>
<p><strong>相关阅读</strong></p>
<p><strong>28人来自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2025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名单公示！</strong></p>
<p><strong>9人来自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2024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名单公示！</strong></p>
<p>根据202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要求，经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确定郭俊杉等281人为中国证监会拟录用人员，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我会反映。</p>
<p>公示时间：2026年5月11日—15日（5个工作日）</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上市公司少计收入6.1亿，少计利润252万！会计师事务所被罚没204万！</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250&amp;idx=1&amp;sn=4307037bccd534c5e05a64accad12f8f&amp;chksm=89f940f31c2703af72b7d50cda4ec8a13aec6edea874f17022f93e066ff60bd8dc932dd5f41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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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09 May 2026 22:02: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上市公司少计收入6.1亿，少计利润252万！会计师事务所被罚没204万！</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8号</p>
<p>当事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住所:江苏省无锡市。</p>
<p>刘\*,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p>
<p>孙\*骏,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p>
<p>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公证天业就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公证天业、刘\<em>、孙\</em>骏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p>
<p>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p>
<p>一、公证天业为天瑞仪器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1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p>
<p>经我会另案查明,天瑞仪器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导致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营业收入61,423.52万元,少计营业成本61,171.43万元,少计利润总额252.09万元。2024年4月,天瑞仪器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作出差错更正。</p>
<p>公证天业为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4月,公证天业向我会出具相关专项说明,认同天瑞仪器前述公告的会计处理方法。公证天业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刘\<em>、孙\</em>骏为签字注册会计师。</p>
<p>二、公证天业在对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p>
<p>(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p>
<p>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天瑞仪器PPP项目应在建设期内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且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应按照已经发生且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工程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天瑞仪器未按规定确认2021年度PPP项目的建造服务收入。公证天业在了解天瑞仪器PPP项目会计政策的过程中,已关注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发布,并与天瑞仪器进行了沟通,但未审慎评价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会计政策的适当性。</p>
<p>(二)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p>
<p>公证天业在主要依赖实质性程序的情况下,未能根据PPP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仅获取部分过程控制报告、监理月报等资料作为审计证据,所获取的与建造服务收入、成本相关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公证天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p>
<p>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审计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p>
<p>我会认为,公证天业在对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公证天业的上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刘\<em>、孙\</em>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当事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一是已勤勉尽责。二是本案量罚过重。</p>
<p>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是当事人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存在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即使存在客观原因,也应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二是我会在量罚过程中,已综合考虑违法情节、配合调查等因素。</p>
<p>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p>
<p>一、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02万元,并处以102万元罚款;</p>
<p>二、对刘\<em>、孙\</em>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p>
<p>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增长6.6%！立信2025年业务收入50.62亿元！</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227&amp;idx=1&amp;sn=4a507534e82bb91b4ada36f08fe52672&amp;chksm=891346db20f08f1217c8253be3794fa20436de910d311045beb2b874d94431f663c459172dc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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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7 May 2026 20:02: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增长6.6%！立信2025年业务收入50.62亿元！</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上市公司隆华科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strong>2025年度基本情况</strong></p>
<p>截至 2025年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9933 名，其中合伙人 300名，注册会计师 2,523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02 人。</p>
<p>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业务收入（经审计）50.62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9.05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7.48 亿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770 家，审计收费总额 9.16 亿元。</p>
<p><strong>2024年度基本情况</strong></p>
<p>截至 2024年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10,021 名，其中合伙人 296名，注册会计师 2,498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693 人。</p>
<p>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6.72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5.05 亿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693 家，审计收费总额 8.54 亿元。</p>
<p><strong>2023年度基本情况</strong></p>
<p>截至 2023 年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10,730 名，其中合伙人 278 名、注册会计师 2,533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693 名。</p>
<p>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业务收入（经审计） 50.01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5.16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7.65亿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671家，审计收费总额 8.32 亿元。</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60家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上市公司客户数量排名</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207&amp;idx=1&amp;sn=defb91f01b887792d23185e4578cbaf8&amp;chksm=892c8c4f7348781889b81f9fec843443b30577242c3fdf4c30f9420990c9b84d0478ae3dedd7</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207&amp;idx=1&amp;sn=defb91f01b887792d23185e4578cbaf8&amp;chksm=892c8c4f7348781889b81f9fec843443b30577242c3fdf4c30f9420990c9b84d0478ae3dedd7</guid>
<pubDate>Mon, 04 May 2026 19:47: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60家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上市公司客户数量排名</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gt; 截至4月30日，除两家上市公司公告延迟披露2025年度报告外，沪、深、北三家证券交易所共5516家上市公司公布2025年年度报告，其中1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88家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p>
<p><strong>相关阅读</strong></p>
<p><strong>62家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和审计收费汇总表</strong></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545万！中信建投IPO项目券商会计师采购成交候选人</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197&amp;idx=1&amp;sn=182ceabff9009481349f8ee026b7d971&amp;chksm=891fb719408d98538d93ab20204bf401d2ef93862ad3ab2e425fde3d78f4e5a556a36280d714</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197&amp;idx=1&amp;sn=182ceabff9009481349f8ee026b7d971&amp;chksm=891fb719408d98538d93ab20204bf401d2ef93862ad3ab2e425fde3d78f4e5a556a36280d714</guid>
<pubDate>Sun, 03 May 2026 10:54: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545万！中信建投IPO项目券商会计师采购成交候选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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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新准则体系下转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探讨</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139&amp;idx=2&amp;sn=a3ae40df1dab5b1f6d9a7527ae4ba64c&amp;chksm=89522edce80dcee588b7f213a11629a1cf3eaafac170818f5861fed9536292dd4520df28438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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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7 Apr 2026 09:04: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新准则体系下转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探讨</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企业租赁业务及收入确认的会计核算的变化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中：转租赁作为一项兼具 “承租”与“出租”双重属性的复杂交易，其会计处理成为新准则体系下的难点。本文通过系统论证新准则体系下转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包括新租赁准则下转租赁业务的分类与核算方法，以及新收入准则下对转租赁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判断逻辑进行分析，并结合实务案例，探讨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具体场景及核心要点。</p>
<p><strong>一、新租赁准则下转租赁的核算方法</strong></p>
<p>READING</p>
<p><strong>（一）会计准则对于转租赁核算的相关规定</strong></p>
<p>《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第九章规定：</p>
<p>转租情况下，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通常都是单独协商的，交易对手也是不同的企业，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应当分别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p>
<p>在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时，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中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租赁资产（如作为租赁对象的不动产或设备）进行分类。原租赁资产不归转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赁资产也未计入其资产负债表。因此，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其控制的资产（即使用权资产）进行会计处理。</p>
<p>READING</p>
<p><strong>（二）转租赁的核算方法</strong></p>
<p>新租赁准则对转租赁业务进行了系统规范，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赁合同作为两个独立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这一分离原则使得中间出租人需要同时履行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双重会计角色。</p>
<p>新租赁准则还要求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中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资产进行分类：如果转租赁业务导致使用权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全部发生转移的应分类为经营租赁；如果转租赁业务导致使用权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几乎全部发生转移的应分类为融资租赁。</p>
<p>基于上述分类基础，分类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转租赁会计核算对比如下：</p>
<p><strong>二、新收入准则下转租赁的收入确认方式：总额法与净额法的抉择</strong></p>
<p>READING</p>
<p><strong>（一）会计准则对于总额法、净额法的相关规定</strong></p>
<p>《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p>
<p>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p>
<p>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p>
<p>（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p>
<p>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p>
<p>（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p>
<p>READING</p>
<p><strong>（二）转租赁业务总额法与净额法的抉择</strong></p>
<p>转租赁业务中，转租出租人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其核心在于判断转租出租人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转租出租人为代理人的，则相当于提供居间服务，转租出租人需按净额法确认转租赁业务收入。</p>
<p>转租赁业务中，转租出租人作为主要责任人/代理人的判断方法如下：</p>
<p>READING</p>
<p><strong>（三）转租赁业务收入确认案例</strong></p>
<p>《海博思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显示：发行人子公司襄阳明途存在向东风海博租入车辆，然后转租给顺丰的情形，发行人针对此租赁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p>
<p>关于使用总额法确认转租业务收入，海博思创分析如下：</p>
<p>（1）襄阳明途与顺丰、东风海博分别签订合同，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非三方签订合同。襄阳明途与顺丰的业务合同约定，当襄阳明途未履行相关合同时，襄阳明途应当承担对客户造成的损失，襄阳明途在向顺丰提供车辆租赁过程中承担首要责任。</p>
<p>（2）在顺丰未及时向襄阳明途支付租赁款项时，襄阳明途仍须按照与东风海博的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东风海博无权直接向顺丰提出索要租车款项，襄阳明途承担了应收客户款项的信用风险。</p>
<p>（3）襄阳明途与东风海博的业务合同并未规定襄阳明途向第三方转租的价格，襄阳明途有权决定向顺丰转租的价格，并在与顺丰的业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p>
<p>综上，襄阳明途在向顺丰提供产品前能够控制相关产品，为主要责任人，故使用总额法确认转租业务收入。</p>]]></content:encode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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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证监会：鼓励保荐、审计等中介机构积极“吹哨”，主动报告造假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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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4 Apr 2026 19:18: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证监会：鼓励保荐、审计等中介机构积极“吹哨”，主动报告造假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证监会，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证监会部署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p>
<p>为深入推进和持续巩固新“国九条”以来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工作成效，近日证监会部署了2026年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p>
<p>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4号）以来，证监会已经先后组织了两轮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重点针对空转走单虚假贸易、滥用总额法夸大营收、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粉饰业绩等突出问题，累计查办各类财务造假案件线索263起（含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已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起（罚没款合计33亿余元），严肃查处了紫天科技、东方集团、高鸿股份等重点案件，东方通、立方数科、长药控股等18家严重造假公司被强制退市。</p>
<p>本次专项行动更加突出早发现、强防范、优机制三项目标，一体推进发现、惩处、退市、投保有机衔接，聚焦四方面重点任务。一是进一步严密监管发现网络。优化分类监管，加强预警信号常态化监测排查。强化监管大数据仓库信息查询，强化财务舞弊监管AI大模型应用。加快建设财务舞弊非现场监测和发现中心，加快建设第三方配合造假监测中心。二是进一步落实严惩重罚要求。坚决落实造假退市、占用偿还、退市不免责的监管要求。坚决向公安机关移送一批涉嫌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案件线索。三是进一步构筑公司和中介把关两道防线。切实约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压实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职责。鼓励保荐、审计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吹哨”，对于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是进一步完善综合惩防长效机制。在全力推进基础制度建设的同时，优化上市公司监管执法信息统筹发布，提升执法威慑效果；大力推进贯通式一体化执法，提升发现查处效率。进一步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更多代表人诉讼、其他支持诉讼等典型案例落地。完善第三方配合造假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加大跨部门信息共享与数据交互，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发现、惩处、预防工作经验。</p>
<p>工作中，证监会将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一体推进“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场生态加速形成。</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全民阅读活动周赠书活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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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2 Apr 2026 20:08: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全民阅读活动周赠书活动</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h3>✨人间最美四“阅”天，恰是读书好时节！</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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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item>
<title>【会计差错更正】上市公司自查发现5家客户营业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2075&amp;idx=2&amp;sn=eb91c3c77a89504431c88e668359bfe1&amp;chksm=89f09daf7b473c805ff0cb61dbf24cc678c4d1879bdb808abd38ea3dc2f5892dba2040930cc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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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0 Apr 2026 09:02: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会计差错更正】上市公司自查发现5家客户营业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p>
<p>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中存在 5 家客户营业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形，导致公司 2023 年度多计收入 2,634.51 万元，多计利润431.5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3.78%、4.27%，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对 2023 年度涉及的 5 家客户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时追溯调整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至 2025 年第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并对应更正 2023 年年度报告至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数据。</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多计费用虚减利润846万！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690万！</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1884&amp;idx=2&amp;sn=aaec796a43bad54d32214317d5029016&amp;chksm=89f33fca63f334a2726d054f04902cebaa925bc486da5919cea1ee32f508876be0d8528f79d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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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04 Apr 2026 11:41: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多计费用虚减利润846万！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690万！</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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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26 年 4 月 3 日，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 ）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6〕 3 号） 。</p>
<p>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方树鹏先生、 沈春丰先生、 方润刚先生、 赵晓芬女士：</p>
<p>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章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p>
<p>经查明， 山东章鼓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p>
<p>2024 年， 在未真实发生接受维修、 技术服务等业务的情况下， 山东章鼓确认相关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共计 846.27 万元， 导致山东章鼓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虚减利润总额 846.27 万元， 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10.37%。</p>
<p>上述违法事实， 有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 银行流水、 费用报销单、 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p>
<p>我局认为， 山东章鼓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p>
<p>《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方树鹏时任山东章鼓联席董事长、 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负责山东章鼓日常经营管理，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决策实施上述费用处理事项， 直接导致山东章鼓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春丰时任山东章鼓透平事业部和电气事业部负责人， 组织实施上述费用处理事项， 其行为与山东章鼓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方润刚时任山东章鼓董事长， 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山东章鼓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晓芬时任山东章鼓财务总监， 知悉上述费用处理事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未能保证山东章鼓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p>
<p>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p>
<p>一、对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p>
<p>二、对方树鹏给予警告， 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p>
<p>三、对沈春丰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p>
<p>四、对方润刚给予警告， 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p>
<p>五、对赵晓芬给予警告， 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截至2025年12月31日，部分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及注册会计师人数</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1791&amp;idx=1&amp;sn=b194ddcbbe476ec8d1bd43b891acfef3&amp;chksm=8905f5fcacbe280af816e6aea2ba7818f20c267d7382595c30c723d20bb305a3bea47eca990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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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9 Mar 2026 12:21: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截至2025年12月31日，部分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及注册会计师人数</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注：</p>
<p>2025年12月31日数据源自各上市公司发布的有关续聘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p>
<p><strong>相关阅读</strong></p>
<p><strong>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综合评价前15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及注册会计师人数</strong></p>
<p><strong>截至2022年12月31日，排名前15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及注册会计师人数</strong></p>
<p><strong>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排名前20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及注册会计师人数</strong></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未获股东会通过！上市公司再次更换2025年报审计机构！</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1684&amp;idx=1&amp;sn=16d5b6f5e62d9f8c5e3a6a8df1bdc0bd&amp;chksm=89b682884bc5fe02e130306c88565dfa4bf8c2e5e98df28d05ccb94fa20dcf38d3197549f4a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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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3 Mar 2026 21:31: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未获股东会通过！上市公司再次更换2025年报审计机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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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26年3月24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告</p>
<p>公司获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相关规定，正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连续两年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预估 2025 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可能超过 15%，因此可能影响其独立性。鉴于此，公司拟变更2025 年度审计机构，由于《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未获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现拟聘任深圳宣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宣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p>
<p>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26 年 3 月20 日召开，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宣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以及其他相关审计工作。</p>
<p>公司 2024 年度审计费用主要按照 2024 年度业务规模变化情况、审计工作量及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合计 120 万元。2025 年度审计费用将按照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结合公司2025 年度业务规模变化情况、审计工作量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p>
<p>2026年1月27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p>
<p>近日，公司获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相关规定，正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连续两年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预估 2025 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可能超过 15%，因此可能影响其独立性。鉴于此，公司拟变更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p>
<p>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1 月26 日召开，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以及其他相关审计工作。</p>
<p>2026年2月12日，变更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未获得股东会通过</p>
<p>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p>
<p>表决情况：同意 25,57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175%；反对 27,701,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81%；弃权 10,47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43%。</p>
<p>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565,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83%；反对 14,990,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85%；弃权 10,47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932%。</p>
<p>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审计费3986万！中国石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1668&amp;idx=1&amp;sn=60e555b30d0be695f38a23ae211d231a&amp;chksm=896cee4d9c8323bfa3106ad5720fcdba80d929abbdcfb9b590ce8594dc8d91e18e0265773c4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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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2 Mar 2026 16:01: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审计费3986万！中国石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p>
<p>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续聘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公司2026年度外部审计师。</p>
<p><strong>审计费情况</strong></p>
<p>中国石化2025年度向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支付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986.2万元（含内控审计费）。在公司2026年度审计范围不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预计2026年度审计费用较2025年度应无重大变化。有关2026年度的审计费用将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最终确定。</p>
<p>中国石化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27835.83亿元，同比下降9.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8.09亿元，同比下降36.8%。</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三任财务总监各罚200万！两名独董各罚100万！</title>
<link>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1643&amp;idx=1&amp;sn=201c26ba7b73ed09b962ce34d077ad0d&amp;chksm=8959e047d268964509c71385f6efcfad52ca465ce40223d4458e29114c2c1a185e340f69ca7d</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2MzAzOQ==&amp;mid=2650401643&amp;idx=1&amp;sn=201c26ba7b73ed09b962ce34d077ad0d&amp;chksm=8959e047d268964509c71385f6efcfad52ca465ce40223d4458e29114c2c1a185e340f69ca7d</guid>
<pubDate>Wed, 18 Mar 2026 23:22:00 +0800</pubDate>
<author>会计雅苑</author>
<description>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三任财务总监各罚200万！两名独董各罚100万！</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权声明</strong></p>
<p>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p>
<p>2026 年 1 月 23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 年 3 月 18 日， 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p>
<p>当事人：</p>
<p>罗\<em>， 男， 时任\</em>ST 长药总经理、 董事。</p>
<p>杨\*辉， 男， 案涉期间实际负责长江源及新峰制药销售及采购业务。</p>
<p>郭\<em>伟， 男， 时任\</em>ST 长药董事长。</p>
<p>李\<em>凤， 女， 时任\</em>ST 长药董事长。</p>
<p>韩\<em>凯， 男， 时任\</em>ST 长药董事， 其间代为履行\*ST 长药董事长职责。</p>
<p>罗\*， 男， 2022 年 8 月至 2024 年 7 月担任新峰制药执行董事、 总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担任长江星总经理，2023 年 2 月至今担任长江源执行董事，2023年 9 月至今担任长江星董事。</p>
<p>郑\<em>峰， 男， 时任\</em>ST 长药财务总监。</p>
<p>胡\<em>盈， 男， 时任\</em>ST 长药财务总监。</p>
<p>杨\<em>环， 女， 时任\</em>ST 长药财务总监。</p>
<p>李\<em>， 女， 时任\</em>ST 长药董事， 其间担任\*ST 长药董事长。</p>
<p>杨\<em>晓， 男， 时任\</em>ST 长药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p>
<p>宁\<em>宏， 男， 时任\</em>ST 长药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p>
<p>张\<em>， 男， 时任\</em>ST 长药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任。</p>
<p>邓\<em>军， 男， 时任\</em>ST 长药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任。</p>
<p>经查明， \*ST 长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p>
<p>2020 年 11 月， \<em>ST 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 同年 12 月， 长江星纳入\</em>ST 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em>等对长江星 2020 年至 2022 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 上述收购完成后， 罗\</em>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 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p>
<p>2021 年至 2023 年， 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江源)、 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制作虚假的入库单、 出库单等， 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导致\<em>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21, 532.38 万元、 28, 373.66 万元、 23, 363.46万元， 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9.12%、 17.57%、 19.51%； 虚增利润总额5, 640.14 万元、 6, 337.52 万元、 4, 370.50 万元， 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5.62%、 88.23%、 6.42%。 同时， 由于 2022 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 未合理确认损失， 导致\</em>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34%。综上，\*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p>
<p>上述违法事实， 有询问笔录、 相关说明、 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ST 长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p>
<p>《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p>
<p>罗\<em> 2015 年 6 月至今担任长江星董事长，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担任长江星总经理， 决策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 与\</em>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022 年 4 月至 2024 年 1月担任\<em>ST 长药总经理，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1 月担任\</em>ST 长药董事， 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综上， 罗\</em>是\*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杨\<em>辉案涉期间实际负责长江源及新峰制药销售及采购业务， 安排相关人员制作虚假入库单、 出库单等， 组织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 与\</em>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是\*ST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郭\<em>伟 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7 月担任\</em>ST 长药董事长，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 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 是\</em>ST 长药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李\<em>凤 2022 年 9 月至 2024 年 3 月担任\</em>ST 长药董事长，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 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 是\</em>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韩\<em>凯 2022 年 7 月至今担任\</em>ST 长药董事，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7 月代为履行\<em>ST 长药董事长职责， 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 是\*ST 长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罗\<em> 2022 年 8 月至 2024 年 7 月担任新峰制药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22 年8 月至今担任长江星总经理， 2023 年 2 月至今担任长江源执行董事， 2023 年 9月至今担任长江星董事。 案涉期间， 罗\</em>参与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 并在明知金额不符的情况下协调客户对询证函进行确认， 与\<em>ST 长药 2021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是\</em>ST 长药 2021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p>
<p>郑\<em>峰 2020 年 4 月至 2022 年 7 月担任\</em>ST 长药财务总监，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 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未勤勉尽责， 是\</em>ST 长药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胡\<em>盈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担任\</em>ST 长药财务总监， 2021 年 4 月至2023 年 9 月根据\<em>ST 长药委派担任长江星董事，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 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未勤勉尽责， 是\*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杨\<em>环 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em>ST 长药财务总监， 2023 年 9 月至今根据\<em>ST长药委派担任长江星董事， 未能有效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 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未勤勉尽责， 是\*ST 长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p>
<p>李\<em>  2022 年 7 月至 2022 年 9 月担任\</em>ST 长药董事长，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 作为\<em>ST 长药董事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未勤勉尽责， 是\*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p>
<p>杨\<em>晓 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7 月担任\</em>ST 长药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8 月至今担任\<em>ST 长药副总经理， 2021 年 4 月至今根据\</em>ST 长药委派担任长江星董事， 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未勤勉尽责， 是\</em>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p>
<p>宁\<em>宏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5 月担任\</em>ST 长药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未勤勉尽责， 是\</em>ST 长药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p>
<p>张\<em> 2017 年 11 月至 2022 年 7 月担任\</em>ST 长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未勤勉尽责， 是\</em>ST长药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p>
<p>邓\<em>军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10 月担任\</em>ST 长药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任， 签字保证\<em>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未勤勉尽责， 是\</em>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p>
<p>在听证过程中， 李\<em>凤、 韩\</em>凯、 胡\<em>盈、 杨英环、 李\</em> 、 杨\<em>晓、 宁\</em>宏、 张\<em>、 邓\</em>军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核， 我局对李\<em>凤、 韩\</em>凯、胡\<em>盈、 杨英环、 李\</em> 、 杨\<em>晓、 宁\</em>宏、 张\<em>、 邓\</em>军申辩意见不予采纳。</p>
<p>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p>
<p>1、对罗\<em>给予警告， 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罗\</em>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罗\*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 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p>
<p>2、对杨\<em>辉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杨\</em>辉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杨\*辉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 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p>
<p>3、对郭\*伟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p>
<p>4、对李\*凤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p>
<p>5、对韩\*凯给予警告， 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p>
<p>6、对罗\*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p>
<p>7、对郑\*峰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p>
<p>8、对胡\*盈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p>
<p>9、对杨\*环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p>
<p>10、对李\* 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p>
<p>11、对杨\*晓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p>
<p>12、对宁\*宏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p>
<p>13、对张\*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p>
<p>14、对邓\*军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p>]]></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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