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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就价格补偿款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回复IPO问询
【IPO案例】与客户存在价格补偿协议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导读
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在IPO问询回复中说明,与一汽大众的原材料价格补偿款属于合同可变对价,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实际取得客户出具的准确结算金额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公司表示报告期内寄售毛利率受补偿款结算节奏影响而波动,相关处理与无锡振华等可比公司一致,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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