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征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财办会〔2026〕35号,公开征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30日。本次修订旨在配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的实施配套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起草并接收意见反馈。
推荐理由:修订征求意见稿配套已发布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反馈截止日期明确,便于准则使用者按节点提交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财办会〔2026〕35号,公开征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30日。本次修订旨在配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的实施配套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起草并接收意见反馈。
推荐理由:修订征求意见稿配套已发布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反馈截止日期明确,便于准则使用者按节点提交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应用指南及电力等9个行业应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6日,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推荐理由:财政部就气候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及电力等9个行业应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为气候准则在重点行业的实施提供配套依据。
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一款,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行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督等方面的法定职责。"十四五"期末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达11286家、注册会计师10.6万人;"十五五"时期将着力推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数智化、国际化发展,重点部署数智化转型与可持续鉴证、数据资产审计等新兴业务拓展。
财政部会计司发文对新注册会计师法中行政监管相关条款进行系统解读,阐释法律在强化前端准入管理、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方面的核心调整。文件分别说明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审计等重点业务领域实行闭环管理的制度安排,并提出下一阶段在准入审批、任职资格检查、信息化监管、跨部门协同等方面的落实路径。
推荐理由:梳理新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闭环管理的制度调整,并给出前端准入、事中监督与跨部门协同的落实方向。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新注册会计师法系列解读之四,对行政监管闭环管理作出系统阐释。修订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实行先证后照,对上市公司审计等金融活动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并大幅压实签字注册会计师个人责任。
推荐理由:作为新注册会计师法系列解读,财政部会计司对行政监管条款作逐节展开,覆盖准入、事中事后与重点业务闭环,可作为事务所合规设计与内部制度修订的直接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以财办会〔2026〕30号文,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向各省财政厅、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1日。该解释起草旨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持续健全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反馈材料须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取代2015年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业务及金融相关审计的事务所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之积与10000万元的较高者。
推荐理由:修订后的办法以合伙人人数乘100万元与10000万元两道门槛区分证券类与非证券类业务,对事务所投保额度计算口径形成直接约束。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新办法按业务类型分别设定了最低累计赔偿限额的计算口径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门槛,并给出1年过渡期,事务所可直接据此校准投保与风险基金安排。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事务所的基本投保额度从5000万元上调至1亿元。办法将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年限、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等纳入费率浮动机制,累计赔偿限额采用100万元×合伙人人数与1亿元两者取较高者的方式确定,并对保险公司最近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等资质条件作出要求。
推荐理由:逐项说明基本投保额度上调与费率浮动机制的新安排,列举免责情形与监管协同要求,为事务所评估投保方案提供官方依据。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替代2015年暂行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事务所须在一年内达标。
推荐理由:替代2015年暂行办法,按业务类型分层规定累计赔偿限额下限,新增监管平台报备与多部门联合检查机制。
财政部7月28日召开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贯彻落实座谈会,北京市财政局与深圳市财政局作为财政部门代表发言,介绍新法宣贯思路。北京方面提出以制度完善、数字赋能与协同共进为抓手,将事务所审批转为先证后照并健全事中巡查与事后追责机制,将违规出具不实报告罚款上限提升至违法所得10倍;深圳方面围绕全流程归口管理、新设机构实地核查、风险分级处置及行刑衔接做部署,并将推动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湖北注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 年修订版全文,该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第二次修正。条文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职业风险基金与职业保险制度,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并对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设置最高违法所得十倍或五百万元的罚款。
推荐理由:注册会计师法 2026 年修订版全文公布,处罚上限设至违法所得十倍或五百万元并细化底稿存放与回避要求,为事务所对照合规边界提供直接依据。
2026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形成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次修正后的全文。文本涵盖考试注册、业务范围与规则、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章节,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对违反执业准则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设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处理。
推荐理由: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次修正后的全文,包含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违规罚则与行业监管要求,可作为执业合规的直接对照依据。
财政部以财会〔2026〕11号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27年1月1日起对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报表的企业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提前执行。
推荐理由:准则按境内外上市与非上市企业分三个时间点施行,利润表项目重新划分为五类,是2014年原准则的系统更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6月26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修正后法律共八章六十条。修订版细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设立审批、审计工作底稿境内存放等条款,规定对违反业务规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处最高五百万元罚款、暂停经营业务或吊销执业许可,并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与年度检查职责。
推荐理由:全文收录2026年6月第二次修正后的注册会计师法完整条文,包含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审计底稿境内存放、违规处罚幅度等新增或调整内容。
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分阶段实施并取代财会〔2014〕7号。
推荐理由:相较2014年旧版,准则重构利润表损益五分类并新增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分阶段施行便于各类企业对照新旧条文梳理差异。
财政部于2026年7月24日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废止财会〔2014〕7号文件。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及在境外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允许提前执行。
推荐理由: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按境内外上市与否分阶段设定执行时间,并对损益分类作出重新规定。
财政部以财会〔2026〕11号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对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和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报表的境外上市企业施行,2029 年 1 月 1 日起扩展至其他境内上市企业,2030 年 1 月 1 日起覆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原 2014 年版本同步废止。
推荐理由:准则替代 2014 年版本并分阶段施行,利润表要求损益按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和终止经营五类别分类列示。
财政部以财会〔2026〕11号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提前执行。
推荐理由:修订后的准则对利润表结构引入五分类列报,不同类型企业的执行时点分三档安排,可用于同业对照新旧列报口径。
财政部发布《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对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典型问题进行梳理,依据准则规定作出针对性分析和正确做法讲解,要求企业对自身会计处理进行对照检视并纠正同类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列入审计关注重点。报告指出,仍有部分企业对准则部分内容理解不到位、会计判断和处理存在偏差、信息披露不充分。
推荐理由:报告梳理了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典型问题并给出正确做法,可供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照检视同类处理。
财政部以财会〔2026〕10号通知部署新法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前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求各地从充分认识修改意义、组织宣传培训、修改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组织实施四个方面做好准备。通知明确财政部正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配套制度的修改或制定工作,并要求各地区清理与新法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及自律文件。
推荐理由:通知列出新注册会计师法贯彻实施的四方面部署与配套制度清理要求,可作为事务所和地方协会对照落实的工作依据。
2026年7月7日,第八届"一带一路"会计准则合作论坛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主会场设在中国,来自18个机构的代表参会,4个机构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论坛围绕中巴企业财务报告数字化转型合作研究、中国可持续披露准则建设、巴基斯坦可持续报告制度等议题深入讨论,中方介绍了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20周年主要成果,第九届论坛将由中方线下举办。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新增坚持党的领导、诚信建设和注协行业自律监督等内容,并增设监督管理专章,明确审计工作底稿存放在境内、不得擅自携带出境;对违反执业准则出具不实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设定了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故意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推荐理由:修订涵盖行业党建、注册准入条件、执业准则执行、审计底稿境内存放与财政部门监管处罚等多项制度,可作执业合规参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于6月23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继续审议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改包括增加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完善诚信客观独立公正的执业原则、新增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等执业禁止性规定,以及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
推荐理由:草案拟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倍数提高至10倍并完善资格罚适用情形,可作为事务所预判执业风险与合规边界的立法参照。
财政部以财会〔2026〕7号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分别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无追索权特征金融资产与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下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即期汇率估计方法与披露要求。首次执行时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推荐理由: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对无追索权金融资产分类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两类实务问题给出官方处理口径。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分别规范无追索权金融资产与合同挂钩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口径,以及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即期汇率估计与披露要求。解释涉及的会计准则分别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首次执行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推荐理由:财政部印发第20号准则解释,明确无追索权金融资产和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口径,并规范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折算与披露要求。
中注协发布提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财会〔2025〕20号)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与执行情况全面自查,并将反洗钱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于2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财政部长蓝佛安作说明,草案共22条,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监管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着力解决审计造假等突出问题。
推荐理由:修正草案将罚款上限由违法所得5倍提至10倍并引入终身禁业,是1993年立法后的一次重大调整,可作为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评估执业风险的参考。
财政部以财会〔2026〕1号印发《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区分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两类业务,对鉴证目标、鉴证证据、工作底稿、质量管理和职业道德等提出系统要求。该准则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相关机构自愿实施。
推荐理由:财政部印发可持续信息鉴证基本准则,明确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两类业务的程序与质量管理要求,为事务所开展ESG鉴证提供基础规范。
财政部以财会〔2026〕1号印发《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在实施范围及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机构自愿实施。
推荐理由:财政部发布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试行),区分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两档要求,为可持续报告第三方鉴证业务建立统一执业框架。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财会〔2025〕34号),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准则分总则、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六章,要求披露气候相关风险机遇、治理架构与情景分析,并按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分类报告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推荐理由:财政部联合多部委印发气候专项可持续披露准则并明确自愿实施口径,文本按治理、战略、风险机遇管理与指标目标逐章规定披露要求。
财政部以财会〔2025〕32号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对五类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确认。
推荐理由:解释对补偿性资产、同一控制下子公司处置、电子支付结算等五类实务问题给出统一会计处理口径并明确施行日期。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覆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处理。
推荐理由:覆盖补偿性资产、电子支付终止确认等五类问题并设定2026年1月1日追溯调整起点,涉及多套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处理。
2025年10月,经财政部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充分沟通和评估,双方确认内地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与第19号(征求意见稿)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自2007年实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及审计监管等效互认后,财政部与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互通趋同进展。在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可选择按内地企业会计准则编表并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降低赴港上市报表编制与审计成本。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一带一路"国家会计准则合作倡议六年综述:六年间倡议成员由10个增至21个、观察员从0增至8个,覆盖亚洲、欧洲、非洲、南美洲及大洋洲。共建国家间进出口从2019年的9.27万亿元增至2024年的22.07万亿元,直接投资从186.9亿美元增至509.9亿美元。第七届合作论坛将于2025年10月14—15日在上海举行,为迄今规模最大的一届。
财政部于2025年7月23日发布《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依据会计法及国办发〔2021〕30号等要求,基于向各地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面征集2024年度准则实施情况并分析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形成。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以财会〔2024〕24号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用于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财政部以财会〔2023〕21号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文件由财政部会计司制定,旨在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财政部以财会〔2022〕37号文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要求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据此编制财务报表。新格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变化修订,替代财会〔2006〕18号、财会〔2018〕36号中相关保险公司报表格式要求。保险公司可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各地财政厅(局)等单位遵照执行。该解释旨在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执行中如有问题须及时反馈财政部。